何東成,何許人也?他就是上月行劫尖沙咀珠寶行被警拘捕的疑犯。再看看蘋果日報的網上的報道:「涉及八六至九一年間十八間珠寶金行1.2億的劫案,何不單曾多次開槍打劫,更曾殺人,他被捕後於九三年十一月在法庭上承認二十三條罪名,包括械劫、開槍、藏槍等,同年十二月曾被判十七次終身監禁」。但「因為二零零四年立法會修定《刑事訴訟程序條例》後,賦予法官權力去為被判酌情性終身監禁的成年重犯定下『最低刑期』,結果在二零零五年,何東成與另一批重犯先後獲『減刑』,其中法官為何東成定下了二十年的最低刑期」。結果,去年獲釋,今年繼續打劫,幸好未有殺人,否則事件不會無聲無息地淡化。
所有報章都有簡單報道,但蘋果日報的網上報道加上了「另外八名獲准提早出獄、原本被判終身監禁囚犯的資料」。筆者看了這附加資料,所得到的感受是「制度沒有問題,這只是個別的問題,因其他八人都未有再犯案」。
因此事件仍是一個老問題:出了事故,究竟是制度問題,還是執行的人的問題?出了事故,相關部門會否進行檢討,抑或只會簡單地回應為「個別事件」?
其實教會中也常面對相同的現象。政策制定經過了反覆討論才成為政策,但執行政策的人則要不時作出判斷及決定,方能按政策行事。過寬時會招非議,過緊時也會招非議。例如決定是否支持一位會友進修神學,及提供多少的支持。當會友提出特別的需要,決策者會否考慮?假若政策是鐵板一塊,執行時理論上應沒有問題,但現實是「世事如棋局局新」,因此就是最為嚴謹的法律條文,也需要法官來解釋,一層一層的解釋,直到終審法院。情理兼備的解釋及決定,實在不易。
此外,政策需否檢討,也不容易決定,因為永遠都有兩邊不同的意見,但要抱開放態度,才能作出適切的判斷及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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