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別可以變嗎?


2774 期(2017 年 10 月 22 日)
◎ 特稿 ◎ 明光社及香港性文化學會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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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跨部門工作小組在六月推出的《諮詢文件:第一部分性別承認》(下稱《文件》)羅列了近年世界各地有關性別承認的發展,包括「自我聲明模式」或「無須手術模式」的性別承認制度,以心理性別等同生理性別作為區分兩性準則是性別自主意識的產物,假若將來按此立法,帶來的社會影響將是災難性的。

  

  反思性別制度對社會及個人的重要性

  《文件》未有檢視現行兩性制度的重要性,如何在兩性尊重、社會秩序、人身安全、公私營機構政策預備、城市規劃、資源分配策略和設計服務各方面的發揮功能。若只考慮變性的案例和訴求,便貿然考慮改革性別承認制度有欠審慎,變相是頭痛醫頭、腳痛醫腳地處理問題。如何承認一個人的性別身分,牽一髮而動全身,政府及各界須更全面地認識性別制度的社會功能。

  關心真正有需要的性別焦躁症患者

  《文件》涉及性別焦躁(《文件》譯作性別不安)、性別自主、性別政治等課題,在回應前須先釐清概念,不能簡單全盤地支持或反對作回應,以免造成誤解和傷害。首先,應明確區分「變性訴求」和「性別自主訴求」。一些患有性別焦躁的人士,因為身體性徵與內心認知的性別長期不一致,對此狀況感到極度焦慮不安,並對自己身體極度厭惡,極度渴望透過身體整形手術以貼近另一性別。他們希望融入社會兩性的秩序,一般稱作TS(transsexual)。對於這些醫學上判斷為疾病而產生的變性訴求,無論是否認同變性手術,我們都建議對TS採取更多關心和諒解的態度,為他們在日常生活盡量提供方便時,同時平衡兩性制度的社會功能。對於性別焦躁症的患者,政府現已有性別認同障礙診所、資助醫療及手術、更改性別的行政措施等。公私營組織可多協助市民認知性別焦躁症,減低他們所面對的生活困難和言語傷害。

  拒絕主觀及愈來愈寬鬆的性別自主訴求

  性別自主訴求是指因為文化或其他原因,渴望他人肯定自己內心的性別認同,即使感到不安也未必渴望身體整形。他們認為性別身分是個人選擇,其他人應予以肯定,亦應以公共制度立法配合他們的選擇。這類訴求帶來解構兩性的後果,包括承認自我聲明的性別、增設第三性別等,一般稱TG(Transgender)。

  我們認為政府沒有理由更改行之有效的兩性制度,以配合性別自主,強制全體市民配合個別人士對自我性別認知的選擇。對於一些純粹憑主觀感覺或意願,利用真正患有性別焦躁人士的需要而達到自身訴求,以性別議題作為政治運動,目標是改變社會文化、結構和制度的團體,大家必須明確表態反對。政府不應被極少數樂意曝光及擅於利用媒體發聲的團體和個別人士所影響,遵從一些西方國家或所謂政治正確的做法,而忽略了市民大眾的真正意願。任何重大的社會變革,必須讓全體市民充分了解及參與,不能以少數人的個人取態,凌駕全體市民的決定。我們需要質疑變性的手術前設等同強逼絕育酷刑的說法,它的權威來自德國、奧地利等地法院應用歐洲人權公約的裁決,然而香港卻沒有義務跟從歐洲法律,相反我們應該思考本地處境,包括如何保障本地女性及兒童的權利,不因在女更衣室或女性庇護所裏出現有男性性器官的使用者。現時變性手術是病人自願渴望的,對他們來說是出路,而政府容許他們在手術後更改性別是給予患者生活便利,若把手術前設定性為酷刑,則變相加強理由,削減政府對這種所謂「非必要醫療」的資助,最終傷害的是需要進行性別重置手術的小眾。

  應維持現行嚴謹的性別重置手術

  清晰的性別身分和外貌特徵,對社會上不同人士的交往十分重要。由於性別焦躁患者渴求身體外觀的改變,使身體外觀貼近另一性別,因而以性別重置手術改變個人的性隱私及身體外觀,在手術後亦較容易融入社會生活的不同範疇。因此,我們強烈反對毋須醫學診斷及治療的「自我聲明模式」。因為並無接受診斷亦無接受治療者不涉及外觀和性隱私的改變,若自動改變性別只會引來社會上的混亂和不安。由於國際上有趨勢要求只單憑自我聲明,毋須進行任何手術便可以轉換身分證上性別,嚴重危害現行兩性制度和婦女及兒童安全,我們必須堅決反對。無論採用行政措施或訂立性別承認法皆是十分嚴肅的事,因為一個人的性別身分對所有其他與他/她接觸的市民、民間團體、商業機構、醫療機構、公營和政府部門都息息相關和影響深遠,絕對不能輕率而行。有關措施或法律必須清晰及嚴謹,不應單憑個人的主觀感受或少數人的主觀判斷而隨意改變。

  支持行政措施,反對訂立性別承認法

  由於變性人和不同的跨性別羣體人數極少,彼此之間在生理、心理、主觀願望和訴求等方面皆有很大差異,現實上不能、亦不應一刀切地回應。訂立性別承認法乃十分複雜及具爭議的課題,就算取得社會大多數共識,過程亦必定曠日持久,對於真正有需要的患者未必能提供適時協助。因此,我們認為較合適的方法是以清晰及嚴謹行政措施,配合少量法例的修訂,可盡快為真正有需要的人提供適切的幫助。除了列明的相關修例情況外,其他相關政府部門應該以行政措施自行制訂指引或守則,保留自主及彈性。由於採用行政措施無法規定政府或私人機構必須接受當事人香港身分證上所標示的性別作為該人的法律性別。我們建議政府及各組織內部事先協調、制定相應指引,諒解變性者的生活需要,當變性者取得新性別身分證後,其他文件如旅行證件、銀行帳戶及學歷證書上的性別標記,可獲得更廣泛的接納。倘若一些宗教、體育或涉及性隱私的團體或場所,若因信仰、公平及避免尷尬的緣故,亦須尊重他們的宗教及良心自由,酌情處理。任何措施或法例皆不應傾斜於某些羣體的權利而忽略其他羣體的合理權益。

  以心理性別取代生理性別引致新的不公平

  從基督教信仰角度,人人生而平等,理應享有同樣的公民權利,社會上不同的族羣應互相尊重,致力消除一切的歧視。性別自主訴求要求整個文化服膺多元性別主義,遠遠超越治療和整形的基本醫療需要。事實上,性別自主訴求本來就削弱以生理區分的兩性制度,違反公平安全和常識。再者,性別承認與民事結合及同性婚姻之間有一定的法理關係。一旦確立性別可以隨個人意願作出聲明便轉變,間接便會出現事實同性婚姻。美國211學區一所高中一名自認為是女性的生理男,要求無條件使用學校女更衣室和女淋浴室,校方因為保護其他女生的原因拒絕後被投訴,聯邦教育部指學校違反了禁止性別歧視的聯邦法律,211學區必須允許這名男生「在體育課和課外活動時,完全不受限制地進入女更衣室」,否則,學校將要面對失去每年六百萬美元的政府資助。保護弱勢是需要的,但不應犧牲社會上其他婦女及兒童弱勢的權利。

  維護倫理關係及兒童權益的相關要求

  為維護倫理關係及兒童權益,我們認為應完善現時更改法律性別的要求,包括在入境事務處的行政措施加入一些更明確的批核條件:

  (i)申請者當時必須已年滿十八歲,避免心智未成熟的人士作出對身體有重大入侵性而且不能逆轉的決定。

  (ii)申請者當時的婚姻狀況為單身,且作出法定聲明,避免法律上出現事實同性婚姻。

  (iii)申請者當時並沒有未滿十八歲的子女,避免令他們心智未成熟的子女受到傷害。

  總結

  性別表達是個人選擇,但性別承認是社會事務。政府在改革前必須主動向所有潛在會受影響的羣體廣泛諮詢,不能單靠一些諮詢文件或諮詢會便倉卒作出決定,我們認為一個人的性別只有生理性別(biological sex),是受他/她的生理構造、性染色體(男性XY,女性XX)所決定的,根本不存在所謂跨性別。我們知道上帝創造了男女兩性的秩序,亦知道人對於性別的觀念和理解都被罪所扭曲,需要上帝的恩典所救贖、同在和憐憫。對於一些性別焦躁患者在經歷一切可行的治療及輔導仍然無效,在無計可施之下以整形手術紓緩其嚴重的困擾,社會人士未必贊同他們的決定,但是亦體恤他們需要更改身分證上性別身分,以減少日常生活面對的困難。但政府必須繼續竭力維護兩性制度的社會功能,包括保障性隱私、辨認身分、公平社會參與、醫療安全及道德教化等。在最少干預兩性制度的社會功能的大前提下,政府應維持現行以嚴謹行政措施操作的方法,不應訂立性別承認法,強迫他人於不同處境下皆需承認該人改變了性別。香港社會以至世界上絕大多數國家都是以生理性別作為一個人的性別身分,且行之有效,政府若貿然立法改以心理性別或社會性別來判定一個人的性別身分,這個社會實驗的結果,必會引起性別混亂,最終受害的是兒童及婦女。事實上,性別自主訴求本來就削弱以生理區分的兩性制度,違反公平和安全等社會共善。信徒應以公民身分對不義的事說不,按公共理據反對「自我聲明模式」或「無須手術模式」;無論政府是否聽取我們的聲音,教會仍然應該就一些對社會共善影響深遠的事發聲,因為教會以愛神愛人來見證主道,從不倚賴政府的勢力和權柄。諮詢期將於十月三十一日截止。

  編按:《諮詢文件:第1部份性別承認》諮詢期將於十月三十一日截止。詳情可瀏覽www.truth-light.org.hk;www.sexculture.org.hk。

  作者文責自負

  明光社及香港性文化學會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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