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結合」的底蘊
第 2665 期(2015 年 9 月 20 日)
◎ 「性」在反思 ◎ 香港華人基督教聯會教育部性文化關注組
無論「民事結合」或其相類似的名詞,是泛指同性人士在爭取「同性婚姻」立法的中轉站,政策是始於一九八九年丹麥政府,以簡單的註冊方式准許同性在婚姻法例以外,申報伴侶關係,用以令同性人士可以享受已婚人士的福利。有趣的是一些國家亦是准許異性伴侶進行「民事結合」,但希臘卻只准異性伴侶註冊為「民事結合」,而後兩者實質是等同承認「事實婚姻」。
一些社會人士,基於博愛精神,認為應該給予同性人士在婚姻法例以外,可以用「民事結合」的方式,界定其是否可享受已婚人士的福利問題。因此,這只是源於享受福利而將婚姻的神聖和委身丟於腦後。因註冊手續只像公司註冊和除名般方便,不需依照繁複的結婚和離婚手續,變相將婚姻轉為「快餐文化」式的快來快去的過程。
更重要的是同運人士並不是滿足於「民事結合」,跟着和最終要達至同性婚姻立法。從一些有「民事結合」的國家的發展經驗來看,不消數年,同性婚姻便隨之立法。將倫理問題政治化,政府亦背信棄義欺騙人民「民事結合」是終站。英國在二零零四年通過「民事結合」法例時,承諾捍衞一夫一妻的異性婚姻作為社會婚姻基石。不消十年,在二零一三年便通過同性婚姻法例,但政客們卻將從前的承諾忘記得一乾二淨。恰巧的是美國奧巴馬總統亦重施故技,前言不對後語!因此,我們要清楚定位應如何對「民事結合」作取捨!下一期再和大家討論「民事結合」的社會,並特別對宗教團體的廣泛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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