耶穌說,「我就是道路、真理、生命。」(約十四6)
他又說,「你們將認識真理,真理會使你們自由。」(約八32)
雖然對基督徒來說,耶穌是真理,但這宣稱只可以在自由發表意見的權利下方能出現。一方面,耶穌和教會有自由說這話;另一方面,聽眾有自由質疑這話。自由說話、自由接受資訊和自由質疑就構成人權中有關自由發表意見權利的基礎。這權利的重要在於:(一)真理的追尋須要一個開放環境,讓參與者平等地對話,不受政治權力和經濟力量操縱;(二)它保障和體現人們自我實現很主要的媒介;(三)對政府的監管有效方法之一。基督教歡迎,並接受自由發表意見的權利,因為「測試真理最佳方法是讓思想的力量在市場中公平競爭。」
《世界人權宣言》第十九條:
人人有主張及發表自由之權;此項權利包括保持主張而不受干涉之自由,及經由任何方法不分國界以尋求、接收並傳播消息意見之自由。
《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十九條:
人人有權持有主張,不受干涉。
人人有自由發表意見的權利;此項權利包括尋求、接受和傳遞各種消息和思想的自由,而不論國界,也不論口頭的、書寫的、印刷的、採取藝術形式的、或通過他所選擇的任何其他媒介。
所規定的權利的行使帶有特殊的義務和責任,因此得受某些限制,但這些限制只應由法律規定並為下列條件所必需:
尊重他人的權利或名譽;保障國家安全或公共秩序,或公共衞生或道德。
自由發表意見的權利不限於言語和文字,更可以以行動、象徵(例如,衣著、舉傘)和藝術(例如,塗鴉、音樂)等表達。然而,自由發表意見的權利不是絕對的,以致若意見是傷害他人、不雅物品、危害社會秩序/國家安全、仇恨言論和失實和誇大廣告等是不受保障。
當肯定自由發表意見的權利時,我們是否也應留意不說話的權利?其中包括:(一)寧靜的權利,免受被騷擾。例如,有權利拒絕接受港鐵車廂內的電視廣播。(二)免受被強迫言論的權利。在聖誕節臨近日子,教會享受自由宣講福音的權利時,也當努力保障其他人自由發表意見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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