休息及用膳時間應否計薪?


2437 期(2011 年 5 月 8 日)
◎ 教會之聲 ◎ 林本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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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經過多年討論和立法,今年五月香港正式實施最低工資條例。勞工處在條例實施前約一個月發出指引,幫助雇主和雇員瞭解如何計算工資,避免他們觸犯法例。

  政府訂定首個最低工資水平是時薪二十八元,是參考去年三月統計處所發表的《二零零九年收入及工時統計調查報告》。統計處計算某位雇員的每小時工資率,是將雇員在統計期內賺取的總工資除以總工作時數。

  根據報告內列出的定義,總工資包括基本工資或薪金,不屬賞贈性質的佣金及小費,保證發放的花紅及津貼,以及超時工作收入。

  至於總工作時數,是指合約或協議工作時數,以及有償的超時工作時數。合約或協議工作時數,是雇傭合約所載,或經雇主同意或指示下的工作時數。如果休息及用膳時間沒有工作或不需工作,有關時間並不包括在合約或協議工作時數內。

  雖然統計處在計算雇員總工作時數時,把沒有工作或不需工作的休息及用膳時間剔除,不計算在工時之內,但在實際執行最低工資法例時卻出現不少技術問題,容易令勞資關係出現緊張。一些雇主不把休息及用膳時間算作工時,便被標籤為「無良雇主」,備受各方面指摘。

  問題的癥結,就是本地的勞工市場,習慣上是以每月計算薪金,而最低工資條例則是以時薪作為計算基礎。過去一直爭取最低工資立法的團體及工會,亦是以月薪作為基礎,認為每名工人每月需要大約六千八百元才足夠生活。以工人每天工作八小時和每月二十六天工作日計算,得出的合理時薪是三十三元($6,800÷26÷8=$33)。這些團體和工會的計算方法,明顯是沒有將休息和用膳時間計算在工時之內。

  筆者完全同意聖經關於工資的教導,包括「工人得工價是應當的」(提前五18),困苦窮乏的雇工......你不可欺負他」(申二十四14),不可虧欠工人工錢(雅五4)等。最低工資法例是一個政治決定,為的是要保障低收入工人,可以賺取一個合理薪酬應付生活開支。工會開價時薪三十三元,雇主代表還價時薪二十四元。臨時最低工資委員會決定中間落墨,將最低工資訂定在時薪二十八元,即月薪大約五千八百元左右。政府同時提供每月六百元的交通津貼,令低薪工人大致可以每月收到合共六千四百元的收入,接近工會原先的要求。

  在政治上,各方面都要學習妥協。最低工資的立法過程,原本是雇主、雇員雙方面各讓一步,政府再給予額外交通津貼,令法例得以落實,並且減低法例的負面影響(例如企業倒閉和失業率上升等)。只可惜個別勞工團體不理會雇主的經營困難,硬性要求將休息及用膳時間計算入工作時數之內,最終可能逼使企業無力承擔而結業,出現雇主和雇員「雙輸」的局面。

  

林本利(理工大學會計及金融學院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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