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返的教會將天主教看為「異端」,如果有信徒與天主教徒談婚論嫁,傳道人會曉以大義,認為不恰當。我十分質疑這看法,我自己是基督徒,但自小唸天主教的小學和中學,認識的神父、修女也很虔誠,為何說天主教是異端呢?
我們當然知道,在十六世紀宗教改革運動之前,並沒有分基督教、天主教。所謂「天主教」(Catholicism),正確的翻譯應該是「大公信仰」,就如在《使徒信經》中所認信的「聖而公的教會」(“The Holy Catholic Church”)。
我們當然也知道,抗羅宗或更正教(Protestantism)的出現,主要是對抗當時腐敗頂透的羅馬教會。其實當馬丁路德將著名的九十五條論綱釘在維騰堡教堂門外的時候,他只是以一個大學教授的身分,對贖罪券以及相關的問題提出神學上的質詢,希望喚醒教會正視她在教義和實踐上出現的嚴重偏差,而並未想到要另起爐灶。往後的發展,實在牽涉了當時複雜的政教關係,以及具體的社會處境,而不僅僅是一場「屬靈爭戰」。就如英國教會脫離羅馬改宗「新教」,可以說完全是政治上的考量。
所謂「異端」,簡單來說,就是在信仰的要件上有異於權威機制的「正統」立場。特別是在聖經正典未曾確立之前,單靠口述難免訛傳誤解,因此以使徒傳統確立的「正統信仰」也就有它的必要性。這亦是羅馬教會所憑藉的權威所在。而面對「異端」的孳生,教會當然不能任由它們萌芽壯大,否則就會愈爛愈大。
這樣,所謂「正統」與「異端」,其實可以說是關乎當權者與異見者的關係,而不在於個別的神父、牧師看起來是否虔誠。當只有一個「大公教會」的時候,教會的核心〈羅馬〉作為信仰唯一的承傳及保衛者,當然就是信仰的「正統」。宗教改革之後,羅馬教會的信仰解釋權備受質疑,馬丁路德將聖經直接翻譯為德文,使聖典不再是教廷的獨家代理;又強調信徒皆祭司,除了耶穌之外,不必再經過其他的仲介者。也就是說,宗教改革其實就是解除了羅馬教會唯我獨尊的「正統」地位。
矛盾的是,在宗教改革之前,當信徒對信仰有理解上的分歧,他們永遠有教廷作為最後的解釋和仲裁者;宗教改革之後,在信眾皆祭司的前提下,不同的群體執著各自對信仰解釋上的差異,發展成不同的宗派傳統,自覺本身才是信仰的正宗,甚至互相排斥。例如在十六至十七世紀,較為激進的「重洗派」(Anabaptist; 後來發展出門諾會、弟兄會等分支)就曾被羅馬教廷和新教主要宗派視為「異端」而被迫害,甚至有被活活溺斃的。
天主教與基督教在教義上的分歧,在第二次梵蒂岡會議之後雖已大大縮窄,但仍有不少較為根本的問題尚待處理。但無論如何,我們都活在有限的歷史定限之內,追求最純正完美的「最後版本」似乎不切實際。而所謂「純正的信仰」,恐怕並不存在於少數「名門正派」的教義之內,而更多體現於掃羅在大馬色路上跟基督的相遇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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