床照風波


2270 期(2008 年 2 月 24 日)
◎ 文林 ◎ 馬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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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執筆時剛知道藝人床照曝光事件的首名被警方拘控的男子鍾姓,獲警方不提證供起訴,當庭釋放,原因當事人被警方指發放的照片,被淫審處判定為二級不雅,並非三級的淫褻,因此警方原先控告當事人發放淫褻物品的罪名,便不再適用。

  事件勢將對政府以至社會帶來新一輪討論、衝擊。回顧床照事件發生近三週以來,幾乎主宰了香港新聞的議題,大街小巷、商場酒樓,人們掛在口邊關心的都是此事。

  社會上輿論焦點,其中一種是關注以致質疑警方今次的執法行動,甚至有一些網民自發上街遊行。一時間,究竟誰做錯了,令人模糊不清。究竟是發放者?收藏者?拍攝者?涉事者?捉人者?刊登者?抑或是觀賞者?

  令人不太愉快的是,一位照片中的受害者出來表白後,仍被人揶揄,甚至將她的形象與過往言行,不符照片中的行為而大加批評,我想最重要的是,床上照片是在非自願的情況下流出公眾,讓一些絕對私密的行為展示在人前,而這些行為又與普羅大眾的利益毫無關連時,這種曝光對當事人絕對是一項侮辱及傷害。

  裁判官今日在釋放鍾姓男子時,說了一番話,令我感到仍有一絲是非黑白的公理存在。他說,縱然今日因為色情品的評級問題,而要釋放當事人,但無可否認的是,當事人將藝人裸照放在網上供人下載,道德上令人反感,更嚴重侵犯個人私隱,令相片中人受到更大的傷害。他形容受害人的感受是比死更難受,而照片是不雅或淫褻,沒有分別。

  不雅或淫褻,沒有分別。但願大家都能體會當中的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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