牧師,你好!
我返了教會接近十年了,一直在弟兄姊妹面前隱藏自己是男同性戀者,由於害怕社會壓力及受他人岐視,逼於無奈扮是一個異性戀者,近一年半,我強逼自己跟一位姊妹開始嘗試拍拖,各弟兄姊妹也很替我們開心。日子久了,姊妹亦非常愛我,而我亦對她感情加深了,可是內心依然對同性有強烈的吸引力,我現在很擔心有天當要面對婚姻問題時候,會害了姊妹的終生大事,另一方面又不知道應不應該向女朋友表明自己本來是個同性戀者,到底我應該怎樣向女朋友表明自己的身分呢?如果她接受不了我,我們是否也應趁早分手呢?如果我今後不向女朋友表明自己身分, 對她是好嗎 ?
蔡仔 上
蔡弟兄:
多謝你來函,把你內心的掙扎與我們分享,相信有些與你背景相似的朋友,也會有類似的經歷和掙扎。你的分享或許也會引起他們的共鳴。
首先,我先表明我對「同性戀」這課題的立場:
(1) 我相信聖經很清楚的說明,同性戀行為不是神所喜歡的,也不是我們所能認同的。
哥林多前書六章九節「你們豈不知不義的人不能承受神的國麼?不要自欺!無論是淫亂的、拜偶像的、姦淫的、作孌童的、親男色的。」這裡所謂孌童,希臘文是Malakoi,這個字本來的原意是「軟綿綿的」,路加福音七章二十五節把這個字譯作「細軟」來形容細軟的衣服;在哥林多前書則用這個字來形容那些在同性戀行為中扮演被動的「女人」,中文譯作「孌童」實有商榷的餘地。
而「親男色」的希臘文是arsenokertai,arseno是男人,koitai是床,兩個字合起來便是「床上的男人」,這是指那些在同性戀行為中作主動的男人。
所以這裡很清楚的表明同性戀行為是罪,是不義。
(2) 然而,聖經卻似乎沒有指控那些有「同性戀傾向」的傾向為罪。雖然我沒有證據,但我總覺得或許有些人是有「先天性的同性戀傾向」,但無論是先天的或是後天的,我們不能否認,有些人是有這種傾向,或許他們不覺得這是一件好事,但他們似乎避免不到有此傾向,在馬太福音耶穌提到有些人生來是閹人,或許是指這一類人也有可能。
然而,我想強調的,有同性戀傾向並非罪,正如一個異性戀的未婚人士有性慾的傾向也不是罪。我們也不應為此傾向而感到內疚。
(3) 希伯來書十三章四節「婚姻,人人都當尊重,床也不可污穢;因為苟合行淫的人,神必要審判。」聖經很清楚告訴我們,只有在婚姻內的性行為才是神准許的,一切婚姻以外的性行為,無論是同性的、異性的都是罪。所以,我想強調的一件事,無論是同性戀,或是未婚異性戀者,他們都要「控制」他們的情慾,不要把這「傾向」轉化為行為 ,所以自律和控制是重要的了!
(4) 聖經雖然反對同性戀行為,但聖經卻教導我們要接納所有人士,包括那些有同性戀人士。
現在我們要看看你的問題了,原則上,你要對你的女朋友誠實,不能作出任何欺騙的行為,但我們又要想到對方的感受和是否有傷害的情況出現,我想最佳的方法,是你先去找一個基督徒專業輔導,把你內心的掙扎和你的傾向訴傾,我也見過有些同性戀人士,透過專業輔導而改變過來,並且結婚生子,過著一個美滿的家庭生活,我亦希望你能早日尋求解決,不可再拖延了!
蘇穎睿 敬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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