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傾向歧視立法十問十答(三)


2120 期(2005 年 4 月 10 日)
◎ 真情真性 ◎ 關浩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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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同意政教分離原則,是否就不應反對政府立法?

  答:不對。教會與政府目前正是獨立運作(政教分離是美國政教關係,不是絕對的聖經要求),但若性傾向歧視立法後,政府便很可能干預教會或教會機構的運作,尤其在提供服務及會社活動的規定上。

  性傾向歧視法賦予了同性戀的正當性,同志組織極可能透過司法覆核等渠道爭取同性伴侶,同志婚姻等,最後將衝擊家庭制度,對社會長遠有壞影響。固然,社會大眾不一定同意教會的意見,特別是對婚姻的異性基礎的堅持,但在目前的討論中教會理當提出自己的意見。

  九、宗教自由不是可以透過獲取豁免的方式獲得平衡嗎?

  答:豁免方式不一定永遠有效,始終條例的精神是認為同性戀與異性戀同等,因此應該有相同的待偶。豁免也是站在邊緣位置,指出社會特別容忍受豁免者的不合理行為。再者,立法便是政府在同性戀的議題上有了道德立場,一旦宣告同性戀行為是道德中性的話,反對同性戀的宗教或非宗教聲音便被邊緣化。

  十、若日後通過法例,教會運作有何影響?

  答:從外國經驗估計,立法後教會可能不能拒絕同/雙性戀者加入(會社參加資格),不能拒絕為同志祝福(提供服務),或者神學院不能拒絕同/雙性戀者進修(教育),教會學校或許要違背教義地教導同性戀議題,教會機構不能拒絕聘請同性戀者為職員(僱傭)。

  按種族歧視條例的諮詢文件所示:「向被騷擾者作出不受歡迎或不為他人接受的行徑,而在有關情況下,一個合理的人在顧及所有情況後,應會預期被騷擾者會因該行徑而受到冒犯、侮辱或威嚇,騷擾者即屬對被騷擾者作出騷擾。」教會宣告同性戀行為是上帝視為可憎惡之罪,有可能會觸犯性騷擾罪,出現外國的仇恨罪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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