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個崇尚個人自由的文明大國,一位因病不能自由表達己見的泰莉,竟在私隱權(right to privacy,即身體屬於自己,醫治可變成冒犯)的「保護」下被斷糧斷水,遭捍衛源自基督教憲法底法官判賞美化的極刑,捱受安樂死亡。
以上描述非言過其實,因有不少疑點、理據支持這是一樁恐怖的枉死案:
一、泰莉在昏迷前曾表達過的「自願安樂死」,並無本人直接證明,只是由三位屬於想她死的丈夫一方的人士間接供稱,內容是:她丈夫稱泰莉探訪在深切治療部的家姑曾表示不願自己在此狀態下吊命累人,稍後在電視節目看到以機器維生的病人時亦表達類似意願;她丈夫兄弟稱泰莉在家姑葬禮上表示不欲以機器維生;她丈夫姊妹亦稱泰莉在電影中看到一昏迷男子亦表示不欲以機器延命。此三人的證供遂被法官解讀為泰莉的living will (即有效的遺囑)而予以執行。這死願最大疑點是單方面由受益一方(如繼承其遺產)作供,且這類「死好過」的感觸性說話是很多人皆經常掛在嘴邊的說話,但到這些人大難臨到時又不會「話死就死」,反而克勝死亡。可憐泰莉在不能表達意願時,不知被成全心願還是被「秋後算賬」?
二、泰莉丈夫是在她昏迷七年後才透露她這個死願,有違常理。在過往十多年其夫拒絕涉及妻子任何進一步治療的嘗試。佛州政府的兒童及家庭部曾三十次宣稱其夫作為監護人對她犯上疏忽、虐待、剝削等劣行,但一一遭法官拒絕受理。以上證據足以令人質疑她丈夫是否一位愛護病妻並以她的利益為首要考慮的可靠代言人。
三、泰莉丈夫選定的一批「醫生判官」中,不是皆判她安樂死,也有一位反對她是「植物人」狀態;而獨立調查的專科醫生組(十四人中有六位是神經專科)皆證明泰莉不是永久性植物人狀態,即表示泰莉不能以安樂死待之。
四、佛州的House and senate於二○○三年十月二十一日通過House Bill No.35-E(俗稱Terris's Law),稱基於泰莉沒有親筆證明其死願,必須重駁其進食喉管。但遭佛州最高法院於二○○四年九月二十三日裁定為不合憲法而必須拔喉。雙方的爭拗一直只纏繞在彼此的法律權力範圍,置泰莉生死於度外,很明顯這是行政立法與司法之間的權力鬥爭,泰莉不幸成為犧牲品。
泰莉之死影響深遠,因為美國成千上萬類似重病人士將因此先例而隨時被奪命,而更嚴重的是優生學說將大行其道,令老弱(人人必經)、傷殘人士被事前或事後遭「洗腦」而自認為一種社會負累,從而被誤導、被教育自立死願,甘心讓人宰割,到時人人就進入另類納粹式的恐怖襲擊中。我們必須儆醒反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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