紅灣半島拆建問題的啟示


2104 期(2004 年 12 月 19 日)
◎ 文林 ◎ 吳宗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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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筆者按:當週報邀請我寫此稿時,剛是十二月二日紅灣半島問題浮現之初,我在四日後完成此稿,但由於排期刊登需時,恐怕此稿登載之日,問題已是解決,然而事件中仍有很多值得我們反省的地方。)紅灣半島拆建的爭議,除了揭露了商人「唯利是圖」的心態;也進一步顯示政府不干預市場的放任政策確有漏洞存在。按自由經濟學者亞當斯密(Adam Smith)及凱恩斯(J. M. Keynes)之說法,市場的供求(Supply and demand)猶如一隻無形的手在自動調節。香港政府既因托市(或救市)停售居屋在先,又將這屋苑轉賣給地產商在私人市場發售在後,那麼發展商對紅灣半島這件「貨品」,理論上是可以自主地作出其合法的商業決定(包括拆卸和重建),除非合約條文另有說明。

  然而隨著全球經濟漸而一體化,地域經濟又互相關聯和影響之故。因此,一個地區經濟的增長或衰退,都會牽一髮而動全身地對全球經濟產生骨牌效應。所以古典資本主義的命運也像教條馬克思主義一樣,它們在東西方的發展都因現實的需要而受到修正。舉例來說,以美國為首的西方經濟體系,每當聯邦儲備局長格林斯潘宣布息率改變時,他便像在調校經濟的溫度計:加息,經濟便放緩;減息,經濟便增長。若然遇上所謂「大衰退」:股市大幅下調,甚至瀕於崩潰;房屋銷售量零增長;失業率高企;物價及消費指數是負數。那麼西方國家的政府便會在基建上大量投入資源,以刺激經濟和就業。在東方,最大的經濟體系莫過於中國。所謂「社會主義市場」,其實是指政府介入調節的混合經濟模式,這便是我們近年耳熟能詳的國內「宏觀調控」理論了。由此可見,縱使在一個自由法治的社會,房屋局局長孫明揚所說「是否重建紅灣半島屬商業決定」之說法,並不一定正確。

  據紅灣半島發展商「致香港市民書」所言,重建是因為「政府當年.......錯配了土地資源」,現今他們只是「扭轉」這種錯誤,並「創造就業、綠化環境和提高區內生活質素的效益」。他們列出六項好處:(1)增加庫房收益;(2)製造就業機會;(3)令同區樓價升;(4)平衡豪宅供求;(5)改善區內環境;(6)訂下環保榜樣。老實說,單靠這個樓盤,對上述各項能帶來多少持久又真正的貢獻呢?由於政府可能急於脫手而作出某種承諾,又或是補地價時過於寬鬆,致令這重建計畫,測量界估計可能有由原先三十多億增至六十七億元的利潤;發展商不外「在商言商」,整個計畫的背後動機是「錢作怪」,在如此豐厚盈利之誘惑下,相信重建是必然的選擇。至於十九萬噸廢料是否真能有百分之九十五運往內地再用;拆建時如何保護區內環境和空氣質素,這都是一連串懸而未決的問題。事實上,紅灣半島事件反映出政府土地及房屋政策多年累積的問題,現逐一暴露;加上整個社會發展方向不明朗,因此這類事件仍會層出不窮。

  資本主義放任經濟意識型態底下,所謂推動社會經濟發展的「利潤動機」(Profit Motive)或「自私品德」(Virtue of Selfishness),若沒有政府政策、社會輿論及市民力量來作制衡,社會的政治及經濟易為財雄勢大的商家所壟斷。這小撮自我中心、唯利是圖的決策者,便會在這個經濟體系的遊戲規則中,不知不覺地奴役和剝削了社會其他沒有聲音的階層及弱勢社群,並無聲無影地將社會分化,且擴大貧富懸殊之差距。

  在一個法治的契約社會,商業決定的自由是需要顧及「公平分配」(Distributive Justice)的原則。正如耶利米先知批評權貴說:「那行不義蓋房,行不公造樓,白白使用人的手工不給工價的有禍了!他說:我要為自己蓋廣大的房、寬敞的樓,為自己開窗戶。這樓房的護牆板是香柏木的,樓房是丹色油漆的。難道你作王是在乎造香柏木樓房爭勝嗎?你的父親豈不是也吃也喝、也施行公平和公義嗎?那時他得了福樂。」(耶廿二13-15)當私人企業投資獲利過高時,政府有責任加以制衡和重新分配。拆建紅灣半島的塵埃、噪音及廢料等問題,政府若不擔當居中調配的角色,清理污染的代價,又會無聲無色地轉嫁於社會沈默的大多數。

  拆建在香港其實並非新事,記憶猶新的是房地產高峰期,一些建築不超過十年,還是美奐美輪的鬧市商廈,不都為了利潤增值而遭拆建嗎?整個香港不是由漁村蓋建出來的嗎?香港的黃金地段不是填海而得的嗎?香港的繁榮何嘗不曾付上沈重的污染代價呢?比起紅灣半島,過往有更多大型舊屋苑都曾被拆卸、重建,難道那時便不浪費、不污染嗎?基於現今的政治氣候,加上公民及環保意識高漲,紅灣半島才成為熱門話題。我想整件事最關鍵之處是:這七幢公帑建造的全新屋苑,若要在未曾使用過的情況下便要拆卸,在環境保護及資源善用的角度來看,會令人感到惋惜;另外,地產商機關算盡、貪婪無厭,只要有縫罅機會、法律漏洞或灰色地帶,便會從其中搾盡可取利益的做法,也令人厭惡。

  雖然香港是一個自由法治的商業契約社會,但政府有關部門和政黨仍可藉修改法例、加緊條約或召開區內居民公聽會等措施,對社關輿論及市民訴求作點補救工夫。而社會各界和民間團體也可在言論和行動上作出抗議,甚至可通過民事訴訟的法律途徑來作抗爭。聖經有關安息年和禧年條例中,提到土地也要讓它休養生息,不可耗盡;特別指出地權的真正擁有者是神:「地不可永賣,因為地是我的;你們在我面前是客旅,是寄居的。」(利廿五23)這段說話,對那些劃地自圈,推銷豪宅獲利的地產商而言,猶如當頭棒喝。土地是香港極之珍貴及社會共有的資源,政府、商家及市民均應公平地分配和智慧地運用,才能帶來社會和諧與安定的福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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