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048 期(2003 年 11 月 23 日) ◎ 時事透析 ◎ 蔡志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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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一些公職人員出事,本身不一定有收受利益的意圖或證據,例如黃河生事件,但當事人不懂得避嫌卻是致命傷,其實類似的情況有時在教會圈子並不罕見,當事人可能認為自己問心無愧,卻容易予人私相授受或公私不分的感覺。例如牧師擔任校監、太太擔任校長;機構主管聘請自己的直系親屬任職;教會執事與同工有緊密的親屬關係;辦學團體大量聘請自己會友任教等等。
我不是說上述的情況必然會出現問題,受聘的人亦不一定是濫竽充數,但卻留了很大的空間讓人猜疑,也許作主管的對自己的配偶或親屬真的能秉公處理,但總難免有流言蜚語,亦為自己埋下一個可能會出現利益衝突的計時炸彈,令教會的聲譽受損。
筆者來自一個細小的辦學團體,幾年前當我們成功申請到一所新的津校時,我和其他校董會的成員都同意,將一些避嫌的條款寫入校董會章程,例如校董的直系親屬不能受聘為教職員;校董及其直系親屬不能成為學校任何項目之供應商或承辦商;校董不能推介任何人士作為教職員及推介任何學生申請入讀。此外,在聘請教職員和進行考績時要有很嚴謹和公開的程序,自己的會友亦沒有特別的優待,因為我們相信最重要的是選賢與能。此外,在任何可能涉及利益衝突的事項,校董須申報利益,在需要時並要避席。
也許有人認為這些規定對校董十分苛刻,但從另一個角度來說,校董卻少了很多煩惱,因為任何人想透過我們的關係而入職或入學,我們都可以用校董會章則作為擋箭牌,而行之有效之後,根本絕少有人再來叩門,實在樂得清靜!
當教會或機構出現夫妻檔,特別是存在一些有權升職加薪的關係時,為免予人口實,應有獨立及透明的機制,讓其他人(例如董事或執事)介入監察,這並非不信任,而是保障當事人免受流言所傷,相信主動避嫌比被動的解釋更符合教會及機構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