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人認為反對同性婚姻就是一種性傾向歧視,我作一些回應。
為何人不能跟動物結婚?
這問題並非空想例子,多倫多真的有一名女子想跟自己心愛的狗結婚,只是政府不承認。加拿大的法官判婚姻的舊定義違憲,就是因它沒有平等對待有不同性傾向的人,構成性傾向歧視。然而「性傾向」的意思是指對某種性表達方式的特別喜好,除同性戀外,也應包括亂倫、孌童、獸交等。按這種思路,若不許人和動物結婚,不許父女、父子、母女、母子結婚,或不許成人與兒童結婚,都算是性傾向歧視!
有如彩虹的性傾向
我不是說支持同性婚姻的人都贊成亂倫和孌童,我只是不明白為何同樣的邏輯不應用於後者。再者,同志運動活躍分子事實上在提倡一種革命性的性哲學。如香港的一個同志組織「姊妹同志」就鼓吹「多元性愛選擇」,「不設底線」。在論到亂倫、孌童等時,一份同志運動的教材說:「若果沒有人因此而受到傷害,又或是,參與的各方面都是自願,我們亦沒有權利去干涉和判斷別人的生活模式。」即是說政府不應管制亂倫、孌童。香港的性權協會積極爭取性小眾的性權,孌童和亂倫者不也是性小眾嗎?
其實在一九七二年美國兩百多個同志組織的共同綱領,便要求廢除性行為的所有年齡限制。在美國的同志運動裡,就有一個「全國男人男孩戀協會」(NAMBLA),正有組織地爭取孌童合法化。對同志運動來說,多元性愛好像彩虹,美不勝收,難道偏偏(雙方自願的)孌童、亂倫等就排斥在彩虹之外?他們亦常說性好像握手和運動,那亂倫(或孌童)就好像和父母(或青少年)握手和運動一樣,有何不可?
若貫徹支持同性婚姻的邏輯,近親(亂倫)婚姻和人獸婚的日子還會遠嗎?你可能會認為這是危言聳聽,但多年前同性戀非刑事化時,絕大多數人仍會認為同性婚姻是匪議所思的,那時若提及這可能性也會被視作危言聳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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