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公義先於法律


1954 期(2002 年 2 月 3 日)
◎ 交流點 ◎ 徐濟時(宣道會香港區聯會事工及培訓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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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港人內地子女的居港權擾攘四年多,從法律的處理已經完結,但公義的申張仍然沒完,正因在整個居港權的法律處理過程中未符法理學(jurisprudence)的「法律服膺公義」,這點在傳統的法律基礎-自然法(natural Law)上尤其受重視;首次終審判決經過「人大釋法」的轉折,傾向「人意釋法」多於「公義釋法」。賜真理的神曾在彌迦書六章八節說:「世人哪,耶和華已指示你何為善......(就是)行公義、好憐憫」。

  究竟這五千多宗居港權訴訟與公義的關係在哪裡?答案是顯而易見-「家庭團聚」乃天賦人權、公民權利,剝奪是不公義的。加上,這次「港版」家庭團聚問題又因過往中港的政策而顯得更不公義,亦導致今天尷尬的局面。

  究其因,始於近二十多年大量基層港人回國內成家立室(此乃人權與自由,應予尊重),但中港雙方一直輕視這批港人與配偶及子女的團聚權利,做成輪候者大排長龍,至今已近二十萬人;相反,基本法卻重視回流港人的家庭,其在外地所生子女有即到即批的永久居港權,甚至九七之後,還有寬限期的特權,這種對港人子女「國內嚴、國外寬」的不公義、分等級,就如為社會埋下計時炸彈,做成今天的管治困險。

  然而,若特區政府特赦(筆者認為這詞是對這次公義訴求的貶意,不宜用)敗訴人士會否做成對守規矩輪候的內地申請人不公?或會否拆散已婚港人內地成年子女的國內家庭?這是最常被提及的兩個問題。愚見認為第一個問題仍可用公義解決,答案是:要港人內地的配偶子女守規矩地苦候那無了期的單程證,其中涉及缺乏透明度及權不在港的審批制度,這法規本身就已是不公義(君不見政府突應允農曆新年前讓九三年以前申請的配偶可來港,正是理虧的補救明證)。現今有人不遵守不合理的規矩而抵港不走,不能說是對他人不公平,只能說是倫理學上的兩害取其輕(do the lesser of two evils)的抉擇,情有可原。對於第二個問題的答案,則是人權下一種自由選擇權,由當事人自由選擇其與在港父母或與在內地子女的團聚分配,得失自負,而不是由政府替其抉擇。

  基於上述理由,特區政府應在公義的大前題下容讓敗訴人留港與家人團聚(當然亦可對無理個案不予寬免);至於對待大量國內輪候者,則宜先用安撫政策,如以深圳「準港人特區」或澳門作為過渡安排(詳見2002年1月21日明報論壇版拙章),再用誘因措施讓他們既可隨時來港,但卻自願留在內地(詳見曾澎基在2月23日明報論壇版文章),以上兩種做法的好處是不施鐵腕,易為各方受落。

  居港權誠屬當權者一大考驗,願教會不忘提摩太前書二章二節:「為君王和一切在位的祈禱,使我們可以敬虔端正,平安無事的度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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