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面倒的同性戀立法諮詢


1931 期(2001 年 8 月 26 日)
◎ 文林 ◎ 徐濟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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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繼去年立法會諮詢各界對「性傾向歧視」看法(當日參與十六個團體中,只有明光社及宣道會香港區聯會提出異議,從而令議員成立研究小組作跟進),剛過去的禮拜一(八月二十日)是研究小組的公開諮詢。是次加上有香港教會更新運動、三間教會、一位臨床心理學家表達同一聲音,令局面稍為平衡。然而,令人憂慮的是,四位出席的議員只附和同志及其支持者的聲音,向席間唯一反對的基督教人士(當天沒有其他反對的宗教界及教育界出席)連番駁辯,語帶嘲諷或聽不入耳之情兼而有之,盡顯此等參與研究小組議員的「先有立場的諮詢」,正如筆者早前所料,這些議員不能持平、客觀、科學地看「性傾向」問題;或許,教牧及信徒可以做的是向曾投以一票的議員了解其對同性戀議題的立場,並多加影響。(代表宣道會的徐濟時牧師會後感言)

基督教宣道會香港區聯會八月二十日呈立法會
「研究性傾向歧視問題小組委員會」 的意見書
受限制不等如歧視! 性放任還是性傾向?

  本會肯定人權的重要,因我們相信人非同動物,人擁有靈性,且在神權之下獲賜人權,有規有矩地享受合乎人性需要的生活。然而,權利若無限制地擴展,享樂若超越人性需求,則人類社會將會陷入混亂,非人類之福。以下本會將繼去年十二月十二日呈交立法會民政事務委員會的立場書「要中肯看性傾向的歧視」,進一步表達我們對「性傾向的歧視」的看法。本文論點將集中討論兩個坊間較少觸及的基礎性問題。

基本人權 VS 無限特權

  縱然我們不贊同同性戀、雙性戀行為,但我們肯定這類人士的基本人權。同志群體在教育、醫療、住屋、工作、娛樂等基本權利上不應與異性戀者有別。

  然而,在自由開放的社會中,個人、群體的權益不應侵犯其他個人、群體的權益;大家在各自範圍下自由活動,但亦容許彼此表達不同意見。大部分社會都有由大多數人持守的傳統主流價值觀,只要這類人士沒有壓制少數異見者,不應被視為道德霸權主義者。我們不認同香港存在異性戀霸權者,因為今天香港並沒有團體組織(個別人士例外)在言行上倡導剝奪同志群體基本人權。有市民提出不選親同志的立法會議員,只屬選舉文化下的選民選擇權利,不能與打壓、歧視同志混為一談,盼議員不要借題發揮—視此為港人仇視同性戀者一例。

  法治的香港已日益重視本地同志社群的基本人權,這是可喜的現象。然而,我們憂慮當下立法會討論的「性傾向歧視」,只是給予同志基本人權以外的「無限特權」。人權受限制是自由社會的常規。茲先舉數例闡析:同志租屋不應因其是同志而不獲租賃,但同志租房則可因屋主認為其行為可能影響子女而拒租;同志有平等機會找一份合其資格的工作,但某些不認同同性戀的教育團體可拒其任職;同志要捐血,但紅十字會要保障公眾而捥拒之亦合理;成年同志的性行為不犯法,但宗教團體可視之為犯罪而給予紀律處理(這並不違反宗教自由)。以上每組例子同出一轍,就是個人權利若進入別人範圍,別人也有權接納或拒絕,因其權利的實踐若介入別人的價值觀、生活方式、經濟利益等的時候,也應受限於別人的同意與否。

  對此,自由社會中的解決之道是:同志可找好此「道」者租房,可向接納同性戀的教育機構(如家計會)申請工作,更可自辦捐血機構,自組「同志教會」。在多元自由的社會中同志生活雖會受限制,但出路不受限制。本會認為若「立法要別人必須接納同志訴求」,只會製造同志人士成特權階級。

  或許有人說同志爭取的只是公共資源、政府政策、法例準則方面與公眾同獲平等機會,不受歧視。然而,比同志人口更多的其他人士更有理由要求「平反」-如肥人有權要求飛機、巴士設特大座位,矮人可要求紀律部隊降低入職高度,其貌不揚者被拒於很多工作都非能力不及,有大陸口音者常遭人冷待等。如何才構成法律上的「歧視」是複雜且牽連甚廣的課題,並非如同志訴求般這麼容易解決。立法會「有求必應」亦容易為社會上製造很多受法律保護的特權人士,實屬不智。

性傾向 VS 性放任

  近年坊間已視「性傾向」為天生不能逆轉,且分其為三類:異性戀、同性戀和雙性戀,正如民政事務局於一九九八年印製教育市民的《性傾向》單張所言。然而,本會對於政府及傳媒不謹慎地發放這類不盡不實的信息誤導市民,深感遺憾。更可惜的是,本港不少立法會議員更在未有掌握足夠客觀資料下,而謬然為「性傾向」妄下結論。

  事實上,將性傾向擴大至同性戀及雙性戀,在科學上至今仍未有定論,七十年代美國精神病學協會及美國心理學協會革命性地不再視同性戀為病態,一直在業內引來詬病(本會於去年十二月的立場書已申論,不贅);只是西方政客及傳媒將該兩會此舉「做成既定事實」影響公眾,形成不能逆轉之勢而已,然而現況已開始改變:

  今年五月九日,有公信力的CNN、New York Times 及Washington Post大事報導曾於一九七三年領導精神病學協會的工作小組,廢除「同性戀是病態(mental disorder )」的主腦Dr. Robert Spitzer的新發現,他聲稱研究發現66%的男同志與44%的女同志尋求治療後,取得良好的異性戀表現(good heterosexual functioning)。Spitzer已將此研究於今年該會年會發表,並要求會方不應繼續壓制業內「轉變性傾向的治療」(reparative therapies)。認為「同性戀不是天生的」的例証還有很多,本會認為既然專業權威人士都對此未有定論,外人就斷定同性戀乃不會改變的天賦人權,將之與真正天生的種族、膚色、性別等的權利看齊,是不科學的。

  若從理論爭拗進到現實數據看,則更可信的是:同志是「性放任」多於「性傾向」。從多年來各地各類的調查中,均發現同志群體的性伴侶數目(尤其是男同志)遠高於一般人士,這是不爭的事實。著名的 Bell & Weinberg Study 稱約33 %男同志一生有超過一千位性伴侶,而少於10%有較持久委身的關係,但這樣也不是指性生活上的「從一而終」,因為連同志本身的深入研究也發現就算長期同居的男同志,「忠於對方」是絕無僅有的。

  雖然本港少有這方面的研究,但只須稍加觀察與了解,男同志間的接觸以「性行先、愛行後」是極其普遍,而一位本地爭取同志權益的男同志就公開聲稱自己八年來的同性戀生活已有二百位性伴侶。本港邁向西方式國際都會,隨之而來的性開放似乎是「合理的」,但這不等於合常理、合情理、合倫理、合真理。

  不錯,自由的社會容忍而不譴責性放縱、性隨便、性活躍,但若修改法例給予這類「性放任」人士可以結婚、領養子女,是否與「夫妻之道所要求的貞潔專一」、「兒童在性方面應受法例保護」的社會共識背道而馳呢?本港同性戀運動一直離不開西方同志先行者的議程,而芝加哥於一九七二年(此運動的早期)曾在同志大會訂下運動的長遠目標,包括「多人同居合法化」及「成人與兒童性行為合法化」,實在值得本港關注。本會及不少人士對婚姻定義的修改及領養兒童資格的放寬存在憂慮,絕非杞人憂天。

  我們尊重同志社群選擇自己喜好的生活方式,但若這種生活方式只是一種「性放任」的偏好,而不是先天的同性性慾取向(上文已質疑此點的真確性),則社會大眾及納稅人實無必要修改法例,運用社會資源(如西方要在醫療、教育、經援等方面作龐大開支)為他們的縱慾行為承擔責任。同性戀人士作為負責任的市民,理應向自己的行為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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