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十八15-20)
舊約時代,眾先知受託於上帝作聖潔子民的守望者,就如祂差遣先知以西結警戒以色列民離惡行善。「人子啊,我照樣立你作以色列家的守望者;你要聽我口中的話,替我警戒他們」(結三十三7)。新約時代,基督徒亦受上帝所託付作上帝聖潔子民的守望者,務求保持教會聖潔的特質。
一.守望者的職責(太十八15-17)
耶穌細心教導門徒如何有效履行守望者的角色,必須按着清晰程序,不宜操之過急。
程序一:顧及情面,私下處理「若是你的弟兄得罪你(「得罪你」:古卷作「犯罪」)⋯⋯趁着只有他和你在一起的時候,指出他的錯來。」(15上)所謂:「人要臉,樹要皮」,不可疏忽這個處世待人的道理,必須顧及他人的自尊心,當眾指斥,難免令人難堪,容易引起對方的反感而作出無理的抗辯,無疑產生反效果。應當對犯錯的人好言相勸,引導他認罪悔改,「他若聽你,你就贏得了你的弟兄」(15下)。
程序二:屢勸不聽,提呈證人「若不聽,你就另外帶一個或兩個人同去。」(16)所謂:「拿賊拿贓,證據確鑿」。因此必須有兩、三個見證人作供,具備客觀理據,證明此乃公平審訊,不屬插贓嫁禍,為使對方無可推諉。這個原則是引用舊約申命記十九章十五節「人無論犯甚麼罪,作甚麼惡,不可單憑一個人的見證,總要憑兩個證人的口或三個證人的口才可定案」。
程序三:死不認錯,公諸於世,「若不聽他們,就去告訴教會;若是不聽教會,把他看作外邦人和稅吏」(17)。經過兩個非公開性勸諫和指證的程序,對方仍無悔意,接住下來就將其罪行告訴教會領袖們去處理。結果對方依然故我,教會就必須採取紀律行動,將其罪行公佈,甚至逐出教會。
二.守望者的權力(太十八18-20)
這段經文很多時候被用作為「祈禱的權柄」之解說,這是無可厚非的。但是筆者根據前文後理的釋經原則認為,這段經文是承接前文之內容而說明更來得自然。
a.天賦權予當權者
前文提到教會處理紀律事宜,權柄的來源並非來自地上,乃是由天上所賦予的:「我實在告訴你們,凡你們在地上所捆綁的,在天上也要捆綁;凡你們在地上所釋放的,在天上也要釋放」(18)。教會領袖被賦予權力執行教會紀律,此權力非由地上所賜,乃是上帝所賦予的,故此在執行紀律時必須認定這屬靈的權柄,必要時有效率和勇氣施行權力為保持教會的聖潔,避免上帝的聖名受到羞辱。
b.濫權者必遭天譴
後理提及審判與饒恕的比喻(太十八21-35)「天國好像一個王要和他僕人算賬⋯⋯主人就大怒,把他交給司刑的,直到他還清了所欠的債。你們各人若不從心裏饒恕你的弟兄,我天父也要這樣待你們。」(23,34-35)筆者認為耶穌同時保障教會的領袖不走向濫權的危機,從而提醒執行紀律者必須抱着同理心對待犯錯者,不應該以高高在上的當權者施行審判的心態。因為大家都是同一地位-蒙恩的罪人,千萬不要自以為比他人強,乃存憐憫的心審訊犯錯者。若然對方肯悔過,必須給予對方更新改過的機會。
c.保持教會的合一
前文「憑兩個或三個證人的口述才能成立」(16),憑兩、三個人的口供使人被定罪。後理「若是你們中間有兩個人在地上同心合意地求甚麼事,我在天上的父必為他們成全。因為,哪裏有兩三個人奉我的名聚會,哪裏就有我在他們中間」(19-20),憑兩、三個人的祈禱能夠保持教會的合一。道明教會紀律的執行目標,無非是要促進教會的同心和合一,亦彰顯上帝與教會的同在見證。
葉亮星(中華基督教禮賢會區牧兼九龍堂主任牧師)·聖靈降臨後第十四主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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