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最高法院的同性婚姻裁決 =真理的勝利?
第 2657 期(2015 年 7 月 26 日)
◎ 「性」在反思 ◎ 香港華人基督教聯會教育部性文化關注組
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宣判同性婚姻是憲法所肯定的基本人權,持異議的四位法官指出這裁決欠缺充足的法理基礎。首先,美國的政制是一種聯邦主義,每個州都有獨立憲法,只有當州的法律清楚違反憲法時,最高院才有理據宣布違憲。現在最高法院否定了每個州在決定婚姻制度上的自主權,但這根本難以在憲法找到基礎,因為憲法完全沒有提到「同性婚姻」。因此四位異議法官都指出那五位法官,其實是把「同性婚姻的基本權利」強行讀進憲法,再強加於所有州和三億多美國公民上。這根本是程序的不公義,亦有違民主精神。
第二,五位法官嘗試解釋同性婚姻的選擇權可由「個體自主」引伸出來,但這豈不是說只要某人選擇某種婚姻形式,這就是憲法肯定的基本權利?!這一來「婚姻權」還有界線嗎?沒有。羅伯茨就指出「多數法官的論證大多同樣支持『多元婚姻』是基本人權。」長遠這只會帶來婚姻制度的混亂和瓦解。
第三,異議法官對宗教自由的前景感到憂慮,Alito法官警告:這裁決一天之內把同性婚姻變成美國的「正統」,它會被用來攻擊那些不能認同這正統的美國人,務要滅絕殘留的異議。奧巴馬政府已表示,一旦同性婚姻通過,不認同同性婚姻的組織(如教會)的免稅地位就有可能取消。無論如何,傳統美國人會被邊緣化。首席大法官羅伯茨(John Roberts)指出,同性婚姻權利是多數法官想像出來的,但宗教自由卻受憲法的明文保護(第一修正案),為何厚此薄彼呢?
這樣看來,多數法官的裁決未必代表真理與正義,反而是左傾的意識形態挾持了憲法的權威,並強加同運議程於所有美國人。無奈?悲哀?假若我們不想如此鬧劇發生於華人社會中,我們可要及早裝備和行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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