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正就「共同父母責任模式」諮詢
教會應為香港的離婚及再婚家庭守望


2482 期(2012 年 3 月 18 日)
◎ 要聞

分享: 推特推介 Whatsapp 電郵推介 電郵 臉書推介 臉書 推特推介
 

  明光社於二月十六日晚,在該社舉行「為香港的離婚及再婚家庭守望」聚會,探討香港的離婚及再婚家庭的處境,以及研究政府發出「共同父母責任模式」諮詢文件內容對教會牧養的影響。聚會由明光社助理總幹事傅丹梅女士擔任講員,生命及倫理研究中心研究主任吳庭亮博士主持。

  傅丹梅表示,據政府統計處資料顯示,近十年本港的離婚個案逐年上升,就二零一零年來看,結婚個案約有五萬多,而離婚數字就有接近兩萬。另一資料顯示,在本港結婚個案中,約有二分之一為再婚(任何一方再婚或雙方再婚)。現時本港約有8.7%十八歲以下的孩子生長於單親家庭,政府正就香港法律改革委員會(法改會)以立法形式推行「共同父母責任模式」,以取代現行家事法下的管養及探視安排的建議展開公眾諮詢。諮詢期由二零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至二零一二年四月三十日。

  根據現行的法律,在父母離婚時,法院會以管養令在父母之間重新編配父母權利。法院可選擇「獨有管養令」,把為子女作出重大決定的權力給予父母其中一方;或發出「共同管養令」,使父母均有權為子女作出重大決定;或發出「分權令」,這方面法院極少發出,乃是將日常照顧及管束權判予一方,而帶有廣泛決定權利的管養權判予另一方。在新建議中,法改會在其《子女管養及探視權報告書》中建議取消這些現行安排,並以「共同父母責任模式」取代。其強調父母雙方對子女的持續責任,而非權利。父母即使在離婚後,雙方仍有責任參與關乎子女的重要決定,其包括:改姓氏、移民及信仰的問題。若雙方達不成共識,就要在法庭解決分歧。

  據悉,「共同父母責任模式」包括:法例訂明部分關乎子女的重大決定須先獲父母雙方明確表示同意才可作出,部分決定則須通知另一方。廢除現行法例下的「管養令」和「探視令」,分別以「同住令」和「聯繫令」取代。未獲得同住令的父母仍肩負對子女的父母責任,因而有權參與關乎子女福祉和未來的重要決定。引入「指定事項令」和「禁止行動令」,容許法院作出指示,處理父母在子女教養事宜上的分歧,如在哪間學校讀書。傅丹梅表示,「共同父母責任模式」不能夠照顧不同處境的人,包括:中港婚姻,婚外情及家暴的家庭,此外在執行方面也遇到一定困難。

  傅丹梅論及,該模式的好處在於能促進父母在離異後,仍繼續積極參與有關子女教養的事宜,符合兒童的最佳利益,又切合基督教信仰,因為父母在離異後,不應終結撫養子女。同時,其存在隱憂,可能會被不懷好意的父母利用,以防礙或煩擾其配偶,導致他們的關係沒完沒了,最終可能出現情緒困擾的問題。故此,牧者在牧養方面,應顧及離異家庭的需要,接納他們,使他們不會隱藏自己的難處,願意與牧者分享。另外,當在離異家庭的青少年或家長不能經常回教會,乃由於當不信主的一方不讓信主的一方帶子女回教會,教會應諒解他們。傅女士建議,教會可幫助會友建立「Mentor」(生命師傅)關係,讓年長的夫婦帶領年幼的夫婦在婚姻成長。她又建議,教會應多花時間在婚前輔導,以及在婚姻中幫助他們及在當中作調解的工作。


【要聞】

【教會、機構短訊】

【教會之聲】

【時事透析】

【息息相關】

【黃金歲月】

【喜樂工程】

【破局錦囊】

【如沐春風】

【誠心所願】

【教會今昔】

【文林】

【童話人間】

【釋經講道】

【品蘭集】

【職場攞景】

【蔗渣小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