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天王「講大話」講「大話」


2351 期(2009 年 9 月 20 日)
◎ 文林 ◎ 徐濟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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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藝人紛紛被起底,已婚的身分一一曝光,媒體樂此不疲地報道,藝人形象頓時起了變化,坊間議論是是非非。客觀而言,這是藝人與「粉絲」之間的恩怨情仇,外人難以說三道四。然而,這番熱潮掀起了一個倫理命題—講大話是不對的—被公眾再討論。對此,倫理分析和信仰觀點,有助深化此等討論,帶來自由與釋放。先打一個比喻:

  阿媽教仔:不准講大話,但阿仔看見—阿媽有時講大話,於是阿媽再教仔:我沒有害人,不算講大話。這些民間智慧,雖然有觀念混淆(此大話與彼大話混談),但道理不難明白,就是「害人的大話絕不可講」、「不害人的大話有時可以講」(白色謊言,White lies)。阿媽人生經驗豐富些,知道「有時」指何種處境;阿仔未有此等功力,就要聽阿媽話從基本功學起。

  阿媽帶出一個學術上頗為複雜的問題,就是處境和語境的適切聯繫。此兩者衍生多樣的組合,即是說在「講大話」的前設「誠實」上,可對應不同處境、以不同語境,但仍保持誠實和相關真理的平衡和諧。這方面,早於一九七九年,父母俱是諾貝爾得主的哈佛教援Sissela Bok,出版了一本全書都是討論「講大話」的經典作品—Lying:Moral Choice in Public and Private Life,有興趣者可詳參其見。本文沒有空間多舉實例作進深討論,但稍有人生經驗的讀者,多會認為「大話」、「假話」在一些「非常」處境下或有容許的空間。

  聖經十誡之一對此明言:不可作假見證陷害人,此誡正是將「陷害人的處境」和「假見證的語境」兩者聯繫,不是單單說成「不可作(不講)假見證(大話)」。聖經記錄「講大話」的事件至少有幾次,若從聖經作者對事件的評價看,由最好至最壞的順序是:收生婆向法老說謊得以保存希伯來男嬰性命,喇合欺騙官兵以保探子性命,耶利米隱瞞實情(耶三十八24-27),亞伯拉罕謊稱妻為妹,彼得不認主,蛇誘騙夏娃。這些「大話」,作者都是緊扣處境作評價,沒有單論「大話」本身的好壞;正如作者沒有論及收生婆、喇合說謊,是對或不對。

  宣教士John Willfinger牧師於二戰時在婆羅州宣教,遭日軍搜捕,村民欲藏起他來。但他認為信主的村民會因此向日軍「講大話」以逃過搜捕,深感自己令村民說謊致犯罪,遂拒絕村民好意而選擇「自首」,結果被殺。我們敬佩他殉道之餘,也應反省:論價值,性命低於「不撒謊」嗎(當處境是兩者只可取其一)?他令自己遭害和日軍行兇(善令惡得逞), 如此堅持「誠實」是智慧嗎?再者,真理不容許「自首」以外多一個選擇嗎?他有參照上述聖經首兩個好評的例子而行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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