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持性傾向歧視法的人的一把尚方寶劍,就是聯合國人權委員會在一九九二年的裁決,這裁決說《公民及政治權利國際公約》裡的「性別」範疇已包含了「性傾向」,所以性傾向歧視法是必須的。上兩期已談過以上裁決的疑點,今期想談談國際人權組織的看法,香港政府是否必定要聽從嗎?
香港政府要對誰負責任?
很多人認為香港政府不用理會北京政府的意見,因為香港應該擁有高度自治權,然而他們卻認為香港一定要跟上國際的人權標準,而且在這些事上不用理會民意。背後似乎有一個假設:國際的人權標準必然正確。然而,管治香港的不是其他政府或聯合國,而是要對香港市民負責任的香港政府(這說法有點簡化,因為香港不是獨立的宗主國,但我們姑不論中國政府的因素。)民主社會的基本原則,就是說人民有自決權去選擇建設一個怎樣的社會,當然這要符合基本公義和美好社會的要求,但具體的方案需要人民透過公民對話去尋找的。
若把所謂國際社會的標準看成終極權威,並不合理:他們是上帝嗎?他們對公義、公平和美好社會的看法必然是對的嗎?此外,也等於放棄了人民自決的原則。我們想想:那些國際人權組織或歐洲人權法庭的法官並非生活於香港,他們按照他們抽象的理念提倡某些法律,儼然有超然的地位。然而一旦這些法律實施於香港,真正受影響的不是那些委員或法官,而是香港的市民和社會。
香港人民當家作主
當然,假若這法例有百利而無一害,那問題不大,但好像性傾向歧視法那樣大爭議性的條例,不單會影響不少香港市民(特別是那些不認同同性戀的人)的權益,更對整體社會(如教育和家庭制度)有深遠影響,我們真的可以只援引那些外地法官的判辭,卻完全漠視本地市民和整體社會所受的實際影響嗎?我認為後者的考慮更為重要,因為人民才是真正當家作主的人。換句話說,無論國際社會的標準是甚麼,只要性傾向歧視法會侵害香港市民的權益,並對整體社會弊多利少,那這就是一條惡法,政府就不應制訂。
因此,在衡量性傾向歧視法時,我們不應過分倚賴國際人權法的詮釋,因為一個更重要的原則是:香港政府存在的首要目的,是確保香港市民的權利與福祉,和香港社會的穩定與健全,香港的法律也不應違背這方向。假若某些對國際人權法的詮釋與這些目標矛盾,要讓路的是前者,而不是後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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