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傾向歧視答客問(二)


2122 期(2005 年 4 月 24 日)
◎ 真情真性 ◎ 關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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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傾向歧視法同樣保護異性戀者和同性戀者,怎能說它是一種特殊保護呢?

  性傾向歧視法名義上有為異性戀者提供保障,但這肯定不是法例的主要目的,因為異性戀者並不需要一條特別法例保護。有哪一間食肆或公司會只是因為員工是異性戀者就不提供食物或作出解僱?同性戀者只佔人口幾個百分點,以上可能性肯定少之又少。若為這種不切實際的可能性而立法是難以說得過去的,所以明顯SODO(性傾向歧視法)的目的是保障所謂弱勢社─同性戀者等小眾。最有可能「歧視」異性戀者的是同性戀組織,如香港彩虹不會聘用反對同性戀的異性戀者做總幹事吧?又例如一個同性戀的老闆,他開了一間公司為同性戀者提供多點就業機會,又或者他不喜歡異性戀者,所以從來不聘用異性戀者。對於這些異性戀歧視,我們的立場一貫,應尊重同性戀者的權利和自由,不應制訂法例禁止。

  為何說性傾向歧視法為同性戀者提供特殊保護呢?這是因為很多會受歧視的組別都沒有特別的法例保障他們,例如兩個人應徵一公職,一個是同志,另一個是口吃的,結果兩個都不成功,但前者引用性傾向歧視法投訴和施壓,而後者不能,那同志體獲得的對待與口吃的體不是更為優厚嗎?這不是特殊保護是甚麼?

  反對性傾向歧視法,不就是繼續傷害很多無辜的同性戀者嗎?

  這問題反映徹底的誤解,只是在攻擊自己建構出來的稻草人,同性戀者現已與他人享有同等的基本人權(如思想自由、言論自由、投票權、進出境自由),和政府福利(如九年免費教育、綜援)。他們有自由選擇生活方式,與相愛的人同住,政府沒有干預,香港也沒有甚麼反同性戀人士去騷擾他們,一般人亦大多寬容。反對性傾向歧視法的人可不是在提倡立法去禁制甚麼,只是反對政府禁制不認同同性戀的人。

  更正:本欄上期由關啟文博士所著專文,題目應為「性傾向歧視答客問」(一),謹此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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