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立法後對社會有何影響?
答:現時一切都是推測。由於立法是強制性的,特別為了讓同性戀人士、雙性戀人士、及性別重整人士受到保護。現時社會普遍認可社團由於道德理由對人作出差別對待(例如不僱用不誠信的人),但同性戀是否道德問題本身正是一分歧。然而性傾向歧視條例訂立後,市民大眾便不能因人實踐同性戀行為而作出差別對待(例如受聘為教師、有宗教背景的機構等),這便等如宣告同性性行為是道德中性,不是道德議題。
再者,立法使民間對於同性戀的爭論產生嚴重的權力傾斜,令反對同性戀行為的意見被邊緣化(不少宗教都反對同性戀行為)。從外國經驗,立法將會影響教育內容,並為同性婚姻或伴侶法建立理據,至終將重新定義家庭。若據現正諮詢公眾的種族歧視條例推測,反歧視法在公眾領域干預的範圍包括僱傭,教育,貨品、設施、服務及處所的提供,諮詢及法定組織的投票資格及被選入或委入該團體,會社的參與。
六、香港會否出現西方社會的逆向歧視問題?
答:由於民政事務局未有提過立法的具體內容,我們同樣未能準確推測立法的結果,現時任何答案都是推測而已。但負責性傾向歧視立法的民政事務局副祕書長余志穩先生表示,將會參考外國的法例立法。因此我們須留意西方在立法後出現的逆向歧視問題,並防止香港出現該等事情。相信社會大眾並不希望推行一種反歧視時,會導至另一種歧視出現。目前我們必須引起大眾關注立法的仔細安排。
七、反對性傾向歧視立法的話,我們是否把聖經的律法強加在所有公眾身上呢?
答:不是,反對性傾向歧視立法不是由於想公眾都接受聖經的律法或倫理原則,而是因為立法是需要有立法的理由,而目前沒有資料顯示社會上同志們比其他人面對更嚴重的歧視,需要以立法方式特別進行干預。目前的立法,更似是一種(同志運動)意識形態的帝國主義擴張。從另一角度看,教會作為社會的一個群體,有權也有責任在公眾議題上提出對人有益的意見,而且立法後教會也會受到條例的規管。而且就算非基督徒的市民,也不一定不同意聖經的教訓,我們只是經過民主的遊說,讓公眾自行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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