誰擁有最後決定權?


2076 期(2004 年 6 月 6 日)
◎ 羊圈守望 ◎ 鍾健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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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人的教會自老牧師離去後,在兩年內換了三位傳道人。聽聞他們都是與執事會鬧意見後才辭職的。請問教會中的長老和執事的職分是如何界定,可以受薪嗎?他們與牧師的工作關係是互相配搭,還是督導與監察。如果在教會行政上,或會務推展上有爭議,誰擁有最後決定權?

      讀者

   末肢 上

  

  主內肢體你好!

  多謝你的來函,當你提及自老牧師離去後,兩三年內換了三位傳道人,這對於教會發展會務來說,確是一個重大的影響。新來的同工由於經驗尚屬膚淺,未能建立過往老牧師的屬靈權威,更由見解不同引致衝突,辭職乃在所難免。現透過過往牧會經驗作出分享,一解牧會上的困惑。

   牧師乃教會聘任受薪的同工,他們的去留受長執會決定,甚至更高層次之教友大會來決定。有教會沒有牧師制度,乃按立長老來牧會,他們也屬受薪同工,這要視乎教會屬於那種體制來決定,不過大部分長老皆是義工性質。任何事奉該按照聖經中牧師或監督的經文來牧養教會。但今次發生事件,肯定不是解經事情,乃是教會現行制度而傳道人是否能配合。

   教會體制約可分為:教宗制~有絕對權威、監督制~有權力治理教會、長老制~會務協商進行和公理制~教友大會為最高權力等四大類別,可以參考盧家駇牧師師撰寫的《華人教會增進路向》,若能清楚教會體制和傳統,或許能緩和這種衝突發生。

   當牧者要定出教會目標時,也該與教會長執共商,彼此獲得共識才推行,才是一個最好的做法。當然在會務上有爭議時,該以會議議決為準,因聖經也說:「眾人以為美的事要留心去做。」(羅十二17)在這件事上若牧師獨斷獨行也未必得到長執認同,推動起來事事受阻更為不妙。

  其實教會聘任傳道同工到教會事奉,不是要對付同工,或是定下許多規條要同工在特定的框架裡去事奉。有誰不欲教會興旺呢?故此同工要發展教會會務,牧養群羊要先牧養長執,讓他們與傳道同工有同一異象,且傳道同工也要謙卑溫和地與他們共事。正如保羅說:「要彼此同心;不要志氣高大,倒要俯就卑微的人(人:或譯事);不要自以為聰明。」(羅十二16)

  如此先贏取長執認同,則在教會牧會工作上有更大的果效。可參考唐佑之牧師撰寫《教牧倫理》一書必有幫助。

   在教會事奉不論何人包括傳道同工、長執或是教會作領袖,都該學習從積極方面入手,常站在別人的角度去思想,如此便更明白對方的想法和感受,不給魔鬼留地步。(弗四27)

   最後,作傳道的工作是一種藝術,不是一下子即可有成果,要用耐性,靠聖靈的工作,不斷禱告,有許多困難的事都可以解決。你先退後一步,別人更會退去一步來相就,因聖靈會在我們心中工作啊!

  你的同工        

  鍾健楷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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