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者曾是記者,亦曾因一宗法庭個案作證人,被傳媒極力追訪,亦因些不誠實的報道,身心靈受重創。經過這些慘痛的經歷,惟寄望同行在法庭新聞的編採手法上加以慎重處理。
隱藏身分等同欺騙
為求成功採訪重要新聞人物,有記者,甚至是基督徒記者,竟隱藏身分及採訪意圖,騙取教友資料再撰寫成稿,令「受訪者」朋友蒙受極大的傷害。
若記者基於公眾利益的大前題下需隱藏身分及採訪目的,能否愛心地保護「受訪者」,例如利用:「有消息指出」、「據說」、「據稱」等語,來隱藏他們的名字及身分?
若非基於公眾利益,「受訪者」又發現記者隱瞞,並要求記者不要發表,記者理應答應吧!
資料準確度受質疑
另外,因人手不足,多數中文傳媒記者只在審訊時坐「頭、尾」兩場,再與行家交換資料後撰寫成稿,如此資料的準確程度,可想而知吧!
至於英語傳媒對重要的審訊案件,他們必坐足全場,其法庭報道水平及質素,某程度較中文行家優勝。其實也居功於有關編採主任,因為他們能參透該宗案件的新聞價值,才決定派員長駐,中文行家們可否效法呢?
語文水平
最後,多數以「中文」為生的記者及編輯,只能以日常經驗及水平揣摩法官及律師們的英語意思,無坐足審訊全場的記者們,亦只能推測有關意思。故以英文的中性字「Personal connection」為例,有行家譯作「深厚感情」,但卻有行家解作「愛慕之情」,如此水平實在令人嘆息。對於一些難明的英語,編採們除了參考專業法律字典外,其實亦需花點時間,向法律顧問、律師或語言專家等問明全部結案陳詞的意思,以免誤導讀者,也對當事人造成更深傷害!
總言之,生活逼人,勸說敬業樂業對某些人來說是唱高調,但基本的專業操守是必須要堅持的。
黃幗梅(香港基督徒新聞從業員團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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