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轉歧視為款待


1907 期(2001 年 3 月 11 日)
◎ 交流點 ◎ 胡志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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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就本港首宗歧視懷孕員工的指控勝訴,僱主被控違反《性別歧視條例》,而此案例可為其他孕婦被僱主歧視個案的參考。另一方面,平等機會委員會正就《殘疾歧視條例》教育實務守則進行諮詢。

  一般而言,歧視指向因著某些不公允判斷而帶來對某類別人士的不公平對待。歧視往往源自成見,而成見的形成,又來自人於日常生活體驗中的某些非理性的感受與判斷等。當某些偏見潛移默化深入我們的思想,而部分又確有其事發生在我們生活經驗裡頭,根深蒂固的成見就逐漸具體化。現代開放社會的民權訴求,原是合宜的,但某些價值如人權、自由與公平等,卻扭曲為絕對化,甚至產生「逆向歧視」(reverse discrimination)!

  積依路提醒我們任何主義 (或意識形態)無論本身如何美善,但當無限擴大至絕對化,就會反過來成為壓制別人的工具。我們不當使用「歧視」,或無限引申,反會帶來更大的混亂。筆者多年前在某宗教學術研討會,曾提問一位女權學者:「我生來是左撇子,我是否該控訴主流(右撇子)對少數人士的壓制? 」假若從此引申,胖子控訴瘦子歧視、吃榴槤的控訴航空公司歧視;而應用在教會身上,不少堂會的外在環境與內在設施是否可指為歧視殘疾人士 ?我們宜正視「歧視」過分絕對化,甚至掩蓋聖經真理的危險 !

  從基督教信仰看,神表明衪不以貌取人(申十17);不偏待人(代下十九7; 徒十34);不重富輕貧(雅二1~9);神的心意是人在創造主面前,人人平等(加三28)。好撒瑪利亞人比喻(路十25~37)對教會領袖不失為當頭棒喝,別問鄰舍是誰?只要用愛心尊重遇上的過客,款待他們。

  筆者年輕時,曾在瑞士「蔭庇所」(L’Abri)受到款待,這團體是由已故薛華博士夫婦(Francis & Edith Schaeffer)所創辦。筆者欣賞他們見證理性思考與愛心款待的美好結合。也許在後現代社會,教會的佈道事工不應硬銷式與人對質 (confrontational),反是創造寬容的關係空間,款待外人(原意是對陌生者的愛),表達我們對所有人的歡迎與接納。當本港教會失去「第三空間」,我們面對外界人士的不當控訴,或許在理論上打成平手,但在實踐方面,我們卻乏善足陳。

  求主賜我們有愛心款待外人!

胡志偉(香港教會更新運動總幹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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