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195 期(2025 年 11 月 16 日)
◎ 生活點滴 ◎ 綠心
我立第一份遺囑時,才三十多歲,本來以這個年紀,不像是要立遺囑的。但是那時候,兒子剛一歲多,我們一家三口準備去美國生活一年。因為會坐在同一班飛機,考慮到萬一出現意外,同時不幸喪生的話,我們在香港的物業、財產、樓宇怎樣去處理?所以在出發之前,很匆忙地找律師為我們做了第一份遺囑。
到孩子大一點的時候,開始想到,如果我們都去世,哪誰是他的監護人呢?討論之後,覺得我的姐姐是比較適合的人選。得到姐姐同意,於是立了第二份遺囑,交代了希望她和姐夫做我兒子的監護人。當時姐姐在美國,如果有這份遺囑,她領養我的兒子或者要處理入境的時候,會方便一點。我們告知兒子這項安排,並告訴他哪裏可以找到我們的遺囑。
我們非常感恩,兒子長大了,大學畢業後工作了四五年,在錢方面處理得審慎,所以在最近立的一份遺囑中,請了他做遺囑執行人。同時我們做一份可持續授權書,當我們萬一變成失智,無法管理自己的金錢的時候,兒子可以成為受託人去處理我們的資產。
律師向兒子解釋清楚他的責任,他需要有好的習慣,包括這些錢要用在我們身上,要保持支出資料,並請他分開另一個銀行戶口,不要將我們的資產和他的混在一起。他很留心聽,而且承諾照做。當我見到他願意承擔這麼大的責任時,心裏很是高興,因為他成熟到可以成為我們值得信任的受託人。
特別對基督徒來說,為甚麼需要立遺囑呢?因為沒有遺囑的話,我們的遺產只能按照法律的要求分配給配偶以及子女,不可以按照我們心目中所想去分配。能夠在生前按照自己的想法作好資產安排,是很值得感恩的事,這也體現了負責任基督徒的管家職責。
遺囑代表了我們生前一些理財的目標和守則,如何在我們死後得到持續妥善的安排。在香港只要有物業的話,就已經有可觀的資產,需要有智慧地去分配給家人、有需要的朋友、教會和慈善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