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權利開放給同性伴侶不會影響婚姻嗎?


2914 期(2020 年 6 月 28 日)
◎ 我們這一家 ◎ 關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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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華人基督教聯會教育部性文化關注組

  上星期我們提過已在終審法院審結的「受養人簽證案」(QT案)及「公務員福利案」(梁鎮罡案),以及初審敗訴,直接挑戰本港婚姻法的「MK案」。其實還有兩宗已知的同性戀權利司法覆核官司,分別涉及公屋及居屋。

  「同志公屋案」已於今年三月頒下初審判決,周家明法官依據終審法院對QT案及梁鎮罡案的判例,裁定房委會的政策歧視同性已婚伴侶。周官指雖然保護傳統婚姻是正當目的,但房委會沒有提出數據,說明若讓已婚同性伴侶循「一般家庭」途徑申請公屋的話,會令異性家庭的平均等候時間延長了多久。周官亦認為,低收入同性伴侶家庭與沒有孩子的低收入異性伴侶家庭,對公共房屋的需求應是相若的。案件會繼續上訴。

  至於居屋案,申訴人首先覆核房委會的居屋政策,稍後一併覆核《無遺囑者遺產條例》及《財產繼承(供養遺屬及受養人)條例》。根據終審法院對「影響傳統婚姻」的獨特見解,吳也指出,容許同性伴侶有繼承權,並不會妨礙政府保障異性婚姻。然而,也許令一般市民難以理解的是,那些本來只給予本港承認的婚姻關係的福利,為何由終審法院帶頭,一一開放給同性伴侶。如果婚姻關係不再獨特,同性伴侶只需到外國「轉一轉」,便能取得猶如婚姻的地位——也許只差「名分」,還能說沒有破壞傳統婚姻嗎?

  從獲得權利的角度看,跟同性婚姻或民事結合相比,還有多少分別?若干年後,當市民都習以為常,同性戀者再問,為何要我們走到老遠結婚,然後才能取得福利?反正都會給我們的了,何不讓我們在香港結婚,省得我們走一轉?到時,這一步之遙,還不容易跨過嗎?這樣看來,說將婚姻制度的獨特福利逐樣開放給同性伴侶,也沒有削弱傳統婚姻制度,實在是難以置信。可是終院法官沒有正面面對這問題,其實外國通過同性婚姻,往往也是先通過同性伴侶法,讓同性伴侶雖然沒有婚姻之名,卻有婚姻權利之實。同樣,當同性伴侶在香港已可以享有絕大多數或全部一男一女夫妻才可享有的婚姻福利時,其實這已是一個「無名有實」的同性婚姻或同性伴侶法,再邁向同性婚姻是指日可待了。

  (本文由關啟文博士撰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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