廿一世紀性文化反思系列(三十一)
 等者等之,不等者不等之!─再思平等的精義與同性婚姻


2697 期(2016 年 5 月 1 日)
◎ 「性」在反思 ◎ 香港華人基督教聯會教育部性文化關注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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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據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的報道,同志高級入境事務主任去年與男友在新西蘭註冊結婚,之後用配偶身分向稅務局報稅。惟兩局均拒絕申請,指婚姻定義僅涵蓋「男女」,於是入稟高等法院申請司法覆核,指兩局的做法違憲及歧視。還記得終審庭對變性人婚姻的判決對香港社會的衝擊嗎?看來同性婚姻爭辯難以迴避,而主要支持論據就是平等。

  究竟甚麼是「平等」呢?有些人說,所有人在所有事上都得到同等對待,這就是平等了。真的嗎?不論性別,一律都可進入女性洗手間和浴室,就是公平?不論收入,一律都交同等金額的稅款,就是平等?你可能說可以不用金額計算,而是以稅率計算,但事實上今天高收入人士稅率是較高的,而低收入人士根本不用交稅,並不「平等」。你可能會說:富人資源較多,比起中產階級交多點稅不是應該的嗎?而扶助弱勢也是天經地義,所以窮人不交稅也是應該。我可以同意,但這已偏離原初「一刀切同等對待」的定義。現在社會熱切討論中,往往缺少了清晰頭腦和一致標準,很多時都有雙重標準或不斷改變標準的問題。

  試考慮學校的處境:一律給學生的考試卷同一個分數(無論他表現如何),這就是公平嗎?一般而言,對有相同價值的事物作出同等的評價,又因應事物的不同質素作出不同的評價,才是公平。其實古希臘大哲亞里士多德已說明,「正義」是指「把一個人應當得到的給他」,所以公平和正義等觀念是與「應得、配得」的概念不能分開的,兩位當代倫理學家(Tom L.Beauchamp & James F. Childress)解說形式正義的原則:「等者等之,不等者不等之」,這樣才是公平。

  以婚姻制度為例,你可以結婚,也可以不結婚。社會鼓勵特定的婚姻形式,而不制度化另外一些(如三人或多人婚姻),為的是保障和促進社會的長遠發展。一些流行的觀點對平等的理解過分簡化:異性戀者可以結婚,同性戀者卻不可以,這種差別對待就是不平等、不公義。這種對公平的理解是膚淺的。在下結論前,還要仔細考慮婚姻制度的目的是甚麼?在十種八種可能的婚姻制度中,應包合或不包合那些?同性戀和異性戀是否在各方面都相同?若兩者並不能等同,也不能貿然說不贊成同性婚姻就是不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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