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們當然有權這樣想,而他們亦有權因着他們的想法得到一切的尊重。⋯⋯但是在我能夠面對其他人之前,我得先面對我自己。那唯一不服膺大多數裁決的,是一個人的良心。」
哈柏里,《殺死一隻仿聲鳥》
一九三零年代的阿拉巴馬。馬丁路德金之前的美國南部。沈悶得叫人發慌的偏遠小鎮。有法治卻沒有公義;有陪審團卻充滿偏見;服膺大多數的裁決,卻經不起個人良心的對質。梅岡城的故事。
伏爾泰的名言最近經常在不同場合被引用:「我並不同意你所要說的,但我誓死保衞你說話的權利。」這明顯是強者自信的豪語。在一個不對等的情況下,需要保衞的,當然不是有充足話語權的一方。
一九三零年,南北戰爭早已打完,奴隸制度亦已被廢除。可是在白人的心中,特別是南部較為落後的州份,黑人始終是只配幹粗活的次等民族。倘若有甚麼爭端,錯的自然是被視為較為低劣的一方。如果竟然有白人為黑人仗義執言,那不啻為吃裏扒外的背叛行為。
人基本上是非理性的。要不,根據聖經的主旨和教義,怎麼可能容得下奴隸制度?當然新約聖經亦有提到信眾中有「為奴的」,但那卻只是羅馬政權下的封建體制。在「我們信靠上帝」的美國,政治利益及社會文化卻往往在信仰之上。而只要在解釋上將就一下,要合理化一個政策或做法確實並非難事。
縱觀歷史,其實並沒有所謂「制度公義」。人心詭詐,任何制度最終都有可能淪為剝削工具。「那唯一不服膺大多數裁決的,是一個人的良心。」是否容得下一個人的良心,就成了一個公民社會的重要指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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