翻看約翰·範泰爾的《良心的自由》,發現早期清教徒對「良心」的看法有許多獨到之處。比如說,良心是「保持內心喜悅或悲傷的一種裝置」(漢德斯姆),這個「裝置」,是上帝安放在人心裏的,是上帝賜給人的一種能力,讓人能夠彌合聖經的道德要求和具體行為之間的鴻溝。
源於劍橋大學的清教運動,起因是一件無關宏旨的事情:牧師是否要穿聖服。本來是無可無不可的中立之事,每一個人都可以根據實際情況來選擇,但是當時政府成立的教會管理委員會,硬要干涉這件事,要求牧師穿聖服,讓劍橋人感到人不安和不快:「良心是件脆弱的東西,不應該被冒犯或者觸怒」。他們認為,這既無聖經依據,也無關英格蘭教會的基本教義,委員會無權干預。
憑良心來說話和辦事,是出於理智和聖經的原則。同時,又具有彈性和限度。格林漢姆打了一個有趣的比方,良心如錢包,不能太鼓,也不能太癟:「我們絕不能使我們的良心好像山羊皮錢包,將它撐得太滿,或者太癟,換言之,不要行義過度,……也不能讓良心比聖經的要求鬆懈,否則就褻瀆了上帝。要警惕極端,因為美德是介於極端之間的,綜合了普遍性的知識和具體個人的良心。」
清教徒值得學習的地方很多,首先是對良心的珍視,將輕視自己良心的力量看成是褻瀆上帝。同時,也提醒我們,良心的力量,只能借助於理智和信念,而非強制與暴力。可以說,通過上帝賜予的良心來行事為人,理性、建設性、在生活的方方面面做見證,這是清教留給我們的遺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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