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602 期(2014 年 7 月 6 日) ◎ 新聞捕手 ◎ 陸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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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討論的時間長短來看,這已是第七次會議來討論事件。有建制議員表示不單已有足夠的討論,甚至有拉布現象。也有泛民議員認為主席漠視議事規則,沒有在表決前提供討論及發問時間,以粗暴手法通過議案。
從合法角度來看,立法會主席接受訪問時說會議無任何不合法。泛民議員則表示主席處理手法不恰當、處理不公、不守議事規則、甚至要尋求司法覆核。
從表決手法方面來看,主席在爭議聲中結束討論,在泛民議員走到台前爭拗之際,啟動一分鐘表決響鐘,進行投票,結果議案獲得通過。有建制議員承認主席主持會議有改善空間,而泛民議員解釋未有及時返回座位參與表決,是強調投票前離座,只是捍衞議員發言權,因此批評主席以粗暴手段、不恰當手法來通過議案。
議員的工作是對議案提出意見。議會的功能是提供平台,讓不同意見充份表達,之後作出決定。主席的責任是主持會議,讓各方意見能充份表達,作出決定。筆者自在教會參與事奉以來,對於「會而不議、議而不決、決而不行」的做法,從來未有聽見有人鼓吹及支持,只有聽見在會議時要避免,因此會議主席的責任是要確保會議各人有充份表達意見機會,但同時要避免「會而不議、議而不決、決而不行」的情況。因此有否提供足夠時間表達意見,及表決時的手法,是每一會議主席都得面對的問題。至於是否合法,看來真的要透過司法覆核才能決定。
保羅對於教會中的不同意見,提出一個原則:「凡事都要規規矩矩的按着次序行」(林前十四40)。處境是在聚會中有關講道及講方言的教導。沒有次序,結果是混亂,混亂則不是神的心意:「因為神不是叫人混亂、乃是叫人安靜」(林前十四33)。次序(法治)與自由確實需要平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