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大誡命三個愛的對象(太二十二34-40)


2461 期(2011 年 10 月 23 日)
◎ 釋經講道 ◎ 梁林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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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法上的誡命哪一條是最大的呢?」符類福音馬太、馬可、路加三卷書都有記載,雖然記載的,無論是人物、動機及對話不完全相同,卻是相輔相成的從主耶穌的對答中闡明了一個「真正宗教完整的定義,」(巴克萊)就是愛,愛上帝、愛鄰舍及愛自己。保羅也曾這樣說,「命令的目的就是愛」(提前十二5)「那愛人的就成全了律法。」(羅十三8)

  一、愛上帝

  「你要盡心、盡性、盡意愛主—你的上帝,這是最大的,且是第一條誡命。」(太二十二37-38)這條誡命取自舊約申命記六章六節,是猶太人所熟悉的示瑪Shema其中的一部分。雖然三卷福音書所描述的有三個「盡」或四個「盡」卻都是要求我們應以全人,整個人、全生命的貫注來愛上帝。

  為甚麼我們要愛上帝?非三言兩語解釋得清楚。聖經告訴我們:「我們愛,因為上帝先愛我們。」(約壹四19)祂對我們的愛無微不至,甚至在「我們還作罪人的時候,基督為我們死,上帝的愛就在此向我們顯明了。」(羅五8)正如有一首詩歌的副歌如此說:「怎能叫我不愛主,祂這樣愛我。」其實當我們說,我們拿甚麼來報答祂的大愛呢?先知們早已告訴我們,上帝喜愛憐憫勝於祭物(何六6)。所以,甚麼是愛上帝呢?就是去憐憫人。

  二、愛鄰舍

  「第二條也是如此,就是要愛鄰如己。」(太二十二39)這條誡命取自利未記十九章十八節。雖然從字面上來看這是第二條,是次於第一條,但是「也是如此」原文的意思是指第二條與第一條是相等的。因為,若人要證明自己是愛上帝的,唯一的方法就是去愛人,因為「不愛看得見的弟兄,就不能愛看不見的上帝。」(約壹四20)

  和合本修訂版將和合本的「愛人如己」一律修正為「愛鄰如己。」因為原文是「鄰舍」,況且和合本的路加福音也譯作「愛鄰舍如同自己。」(路十27)雖然「愛人」似乎比「愛鄰舍」的範圍較廣,但是,若我們明白「誰是我們的鄰舍呢?」「是憐憫他的」(路十29,37)就是需要被幫助的人,那麼,鄰舍不只限於隔壁的那位孤苦老人,也包括遠在非洲飢餓的孩子們。因為「愛鄰舍」的愛,是有對象、有目標的憐憫,而不只是「空泛」的去「愛人」。按照聖經,愛鄰舍就等同於愛上帝。

  三、愛自己

  聖經從沒有教導我們不愛自己,耶穌所說的「愛鄰如己」,正認同了「愛己」是應該的。譬如,保羅也說,「愛妻子就是愛自己了。」(弗五28)

  有誰不愛自己呢?一個不愛自己的人,怎能得著他人的尊重呢?因此,愛自己並不是罪。但是若「專愛自己、多愛自己,以自我為中心」,就不敢恭維了。這是一個優先次序問題,正如有一位慈善家受到人的稱讚,他謙虛地說:「你們稱讚我是第一,但我永遠是第三:上帝第一,他人第二,我是第三。」

  可惜,今天真的有許多人不愛自己、自暴自棄、損害自己的身體和名譽,濫藥縱慾,還以為是「愛」自己。真是大錯特錯,求主憐憫,因為我們也是祂所造的人,是祂所愛的,我們的身體就是上帝的殿。(林前三16)

  

梁林開(循道衛理聯合教會退休牧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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