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聖職神授」?


2388 期(2010 年 5 月 30 日)
◎ 問道 ◎ 許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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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參加一個基督教機構辦的專業培訓講座,講者表示不建議教會使用商業化的制度來考評牧者。但對於那些疏於牧養,令教友流失、事工低迷的牧者當如何處理。對於聖職神授的牧者,人們是沒甚麼好做,也不應做甚麼,惟耐心等待神的安排嗎?

  倘若讀者還有印象,我曾經在2374期「教牧與長執之間」回應過類似的問題。

  教會不是一盤生意、牧者也不僅僅是個雇員,當然不宜使用商業化的制度來考評。可是在現代法治社會,教會卻同時受社團條例與公司法所規管,長執會在法例上相等於外面機構的董事會,需要滿足法例對註冊有限公司及非牟利團體的種種要求。這也突顯了教會一方面是「上帝的家」(提前三15),同時也是人間組織的弔詭。

  當然,如果僅僅為了滿足法例上的要求,又確實無需使用商業化的制度去評核教牧的表現。但難道除了「商業化」的制度,教會就再沒有其他合乎信仰的制度去處理嗎?

  在一些較有制度和傳統的教會,自然可以按著宗派傳統既有的監督機制去處理。但對於一些規模較小,也沒有既定問責機制的信仰群體來說,或許正是礙於「聖職神授」的觀念,信徒領袖往往不知道該如何跟教牧同工溝通牧養方面的需要和期望,結果反而只能訴諸一般機構團體的「考核」程序,造成種種的誤解和不快。這其實可以透過坦誠的相互溝通,達至一個彼此較能接納的互動方案。

  至於「聖職神授」這觀念,如果是指牧職是上主為教會而設立,為要「成全聖徒,各盡其職,建立基督的身體」,那當然沒有錯。但如果引伸至所有選擇到教會工作的,都是上主所直接指派,因而不能被挑戰,那就有點問題了。首先,當事人是否得到上主的呼召,那是相當個人的事情;其次,就算有上主的呼召,也不代表不需要監察和提點。事實上就連羅馬天主教,也沒有將「無謬論」伸延至所有的「聖職」。

  另外,在一些宣教開荒的工場,教牧傳道通常從開始就負起領導的角色,因此有較強的權威性;但在一些以查經班、團契形式開始而發展成獨立教會的群體,長執會往往就是群體的核心成員,有較強的歸屬感,對教會的方向和路線也就有較強的主導意識。而教牧在前者有較大「發言權」,在後者較側重扶助和提點,也就完全可以理解了。

  說到底,「屬靈權柄」始終是在於生命的具體彰顯,而不在於當事人的據理力爭。更何況保羅在他幾次的宣教旅程中,亦沒有因為他是蒙聖靈所指派(徒十三2-3)而獲得格外尊重和厚待。主耶穌作為上主所差派的獨生子,也得不到應有的接待(約一9-11)。作為耶穌基督的追隨者,就是偶爾受到點委屈,也就不必過於介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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