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事求是


2377 期(2010 年 3 月 14 日)
◎ 時事透析 ◎ 羅杰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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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近有兩位知名牧師涉案。梁永善的盜竊罪獲不提證供起訴,以簽保守行為結案。李志光承認的走私珠寶罪,服刑後已返港,但卻申辯是出於慈心助人和不小心違反了以色列的稅務法。

  牧師為神職人員,教會看為信徒榜樣,社會視為道德的表率,因此涉案必然倍受關注。而不論教會或社會,所關注的又必然不止於案件本身;所以當事人的辯解與態度,往往會比案件產生更大的影響。

  兩位牧師,案後都有發表個人的辯解。凡人涉案,固然可保持緘默,但亦可辯解,這是權利。於法庭如是,於教會及社會亦是一樣。而辯解的內容,不離法理、事實、動機、常理。法庭會以法理為先,所以一件在常理上應當判罪的案件,被告卻可能「無罪」,反之亦有可能。

  但法庭以外,則更重視事實與動機,而判斷亦以常理和事實為依據。因為判斷是否有罪(犯法)是根據法律;但判斷對錯是非,則是憑知識與良心。由此而推,當教牧涉案,他若要辯解,在法庭上當然是從法理上尋求脫罪,但在教會及社會上,則要以事實、動機、常理去說服人,才可能重建信任。

  涉案人為求「清白」,往往會多作解釋。其實,解釋可能還己清白,也可以愈描愈黑。所以教牧一旦不小心,不幸或不該地涉了案,而又選擇要向教會及社會辯解的話。他應該只作事實的陳述,而我們亦應只按事實作出判斷。如果涉案人交代事實不多,或是交代的事實有矛盾或隱瞞,卻在動機和無法查證的事情上大費唇舌,我們則應該慎思明「辯」。

  這裡無意為兩位牧師的案件作出判斷。但二人在案件上的辯解的取態上,卻是有分別的。其中一位所作的交代,算是相當清楚,事實亦可查核。到如今他在教會及公開的事奉,基本上亦全面恢復,因此他的辯解可說成功了。

  而另一位牧師的「情深分享」,大部分卻與案件事實無關,或無法查證之事,並且至今對多個疑問都未作交代。如果他希望重建信徒及社會的信任,或許要實事求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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