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子愷與子女立的約法,其中第三和第六條到今天仍毫不過時。前者是,子女婚嫁,一切自主自理,父母無代謀之義務。後者則說,父母的遺產由子女平分受得。
此約立於一九四七年,距今已逾一甲子。六十年前,子女婚嫁多由父母包辦,即使是新文化運動的主將如胡適、魯迅等,其首任妻子均由鄉間母親憑己意而定,當事人出於孝道,別無選擇,只能照單全收,結果兩人後來都另結新歡。這種盲婚啞嫁的確製造不少痴男怨女,上演一幕幕婚姻悲劇。豐子愷立此約,主動還給兒女戀愛和婚姻的自由,實乃開明慈父。
時至今日,潮流所及,許多年輕人寧選同居而不肯正式結婚,這才是為人父母者的煩惱呢!現代父母恨不能為子女婚嫁代謀,而擁有自主自理權的年輕人卻又率性而為濫用自由,使家庭制度面臨瓦解,這,又豈是努力爭取婚姻自主的前人始料所及的呢!
至於父母遺產由子女均分,今日看來亦是非常開明先進的做法。中國傳統重男輕女,就在新界便保留著丁屋只能由兒子繼承的陋習,不久前也曾因此鬧出官司糾紛。不過,我更欣賞有些外國富人的做法,他們供子女飽讀之後,就將遺產撥作慈善用途,這真是對社會最好的回饋。
從豐子愷跟兒女立約來看,五四時代的有識之士,的確提出不少移風易俗的新主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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