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二零零六年三月十三日起實施《婚姻修訂條例》。該婚姻修訂條例修訂《婚姻條例》(第181章)的條文,當中包括授權婚姻登記官委任婚姻監禮人,並容許婚禮可在任何時間及任何位於香港的地方(婚姻登記官或副婚姻登記官的辦事處或條例所特許的禮拜場所除外)在婚姻監禮人主持下舉行。當日,媒體大事報道:此後,新人可以挑選自己喜愛的時間、地點、形式進行自己所喜愛的浪漫婚禮。
不少基督徒雖然在特許禮拜場所—教堂舉行婚禮,但仍然希望婚禮以自己所喜愛的形式進行,婚禮來得浪漫。對有些人來說,借用莊嚴的教堂,也是一種浪漫的追求,祇是主禮牧師不能變動(一般由借用教會的主任牧師負責),證婚禮儀部分不能更改,其他環節就攪盡腦汁,傾情演出。有的起用三、四對花仔花女,添加浪漫元素。不過話說回來,有些情況,確是姨媽姑姐的索求,是他們的寶寶第一次演出哩!曾有新人向我私下表示非常無奈,被迫接受太年幼的花女,是姑姐的女兒,不好意思拒絕。幸好我們裡應外合,運用牧師的權力,才能勸退。此後訂下規章,四歲以下不能作花仔花女,除非他們能證明有超班才華,履行任務。
其實,這回落力擔綱演出的是花仔花女的父母,他們最緊張是自已的小寶寶。寶寶的頭飾、衣著、化媽媽都親力親為,悉心料理。婚樂一開始,爸爸的攝錄機、攝影機全程盯住,咬牙切齒,根本忘記了跟在後面的伴娘和新娘。有一次,花仔中途罷走並哭出來,迫得送上波板糖止住哭聲。含著波板糖,終於不負所託,踉蹌行畢全程。另一次,小寶貝竟中途躺在地上,令交通阻塞,會眾大為緊張。
新娘進入禮拜堂時,有些新郎膽子很大,不怕臨時失準,獨唱迎接新娘,盡表愛慕之情。有些新人邀請兩個詩班獻唱,每個詩班獻兩首歌,隆而重之,但好的東西一多了便濫,程序變得不夠緊湊,遇上緊接的訓勉時間又過長,結果呢?到最重要的證婚盟誓時刻,便有點強弩之末的感覺。很多新人在婚禮選唱的聖詩,都是自己個人所喜愛、所熟習的詩歌,有些更由敬拜小組領唱,像在教會主日崇拜一般,一唱就站足十五分鐘,連同新娘進場的十分鐘,天啊!一共站了二十五分鐘,忘記婚禮是一個非主日的集體敬拜,其中很多親友尚未信主,他們參加婚禮目的是為新人帶上祝福,不是參加主日崇拜,加上很多詩歌根本沒有提及婚禮,更令他們難以投入。其實,婚禮是外在、客觀的儀禮,是極其莊嚴隆重,是上帝所設立,向人表明基督與教會的奧妙聯合。基督當年親赴加利利迦拿之婚筵,藉此加增婚姻之完美,故我們不應利用婚姻,進行個人的浪漫,喧賓奪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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