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鼓勵同居?


2148 期(2005 年 10 月 23 日)
◎ 交流點 ◎ 蔡志森(明光社總幹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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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這是個愈來愈多似是而非的邏輯的年代!

  港府中央政策組早前委託顧問,研究如何加強家庭和諧,其中有顧問建議增加同居關係的法律責任,但凡同居一段時間,伴侶將可擁有近乎夫妻所擁有的權利。例如日後伴侶可以繼承遺產;一旦分開亦可向另一方索取贍養費;即使物業只是其中一方擁有,另一方亦可效法合法夫婦,要求法庭裁定雙方均擁有單位業權;對非婚生的子女,父親亦可爭取撫養權等等。

  為甚麼愈來愈多人選擇同居?因為他們對婚姻沒有信心;不想受婚姻關係的束縛;不想作出長久的承諾;不想放棄自己的自由;希望保持繼續選擇伴侶的權利;希望真的要分手時可以少點麻煩等等。既然他們已同居了一段時期,仍然不願意進入法定的婚姻關係,足以證明他們不是未清楚是否適合和對方結婚,而是根本不打算結婚,既然他們不打算結婚,為甚麼為會要將他們的關係界定為婚姻呢?

  婚姻制度除了給予雙方有一個公認的名份,讓雙方在很多法律問題上有清晰的保障外,也令小孩子在一個較穩定及安全的環境中成長。為此社會願意付上不少資源去支持這制度,例如配偶和子女的免稅額,醫療及教育津貼等等。若說將長久的同居關係界定為「事實婚姻」,會增加雙方的保障,那為甚麼他們只打算享受婚姻的福利,但卻拒絕履行婚姻的責任呢?

  既然婚姻純屬自願,沒有人可以強逼,就讓不願意承擔婚姻責任的人繼續享受他們的自由吧!若強行將他們的關係界定為等同婚姻關係,說不定他們會有不少人出來抗議呢!除非社會願意只提供婚姻的福利,而不需要同居人士負任何責任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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