鼓勵青少年同性戀性行為也是人權?


2141 期(2005 年 9 月 4 日)
◎ 時事透析 ◎ 蔡志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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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等法院法官夏正民裁定,禁止十六至二十一歲男同性戀者性行為的《刑事條例》第一百一十八條,違反基本法和人權法,若政府不上訴,十六至二十一歲的男男肛交行為將不再是刑事罪行,再次證明同志團體以人權、寬容及感性包裝的策略十分成功。而一些支持所謂弱勢社的人權鬥士,眼中卻只有機械式的平等觀念,對其他倫理價值和公共衛生皆視若無睹!他們雖然聲稱法律不應與道德掛,或法律只能反映道德的最低要求,但一討論到平等自由等觀念時,他們卻一定要將他們這方面的道德要求推至最高,例如一刀切地反對任何差別對待,完全漠視其他人基於倫理道德、宗教、良心及公共衛生而提出,沒有任何惡意或暴力行為的合理差別對待。

  今次裁決的最大問題,是簡單地將陰道交與肛交皆歸類為性行為,而漠視肛交本身的高風險,以及漠視對一些十六至二十一歲之間,心智未成熟青少年的保障。諷刺的是當明光社幾年前出了一份單張論及肛交的風險時,一些同志團體批評我們無知,強調很多男同性戀者都不喜歡肛交(有些說只有四分之一會肛交),但當他們申請司法覆核的時候,卻強調肛交是男同性戀者性行為的唯一選擇!因此,不讓十六至二十一歲的男同性戀者肛交就是歧視。至於肛交的風險,一句記得使用安全套便好像完滿解決了問題!

  今次司法覆核正好讓大家看清楚同性戀議題的複雜性,它不單牽涉所謂個人權利和自由;兩個人是否真誠相愛;更牽涉公共衛生和心理健康;以及婚姻及家庭制度等範疇,牽一髮而動全身!有些人強調他不接受同性婚姻,至於性傾向歧視條例則視乎其內容而加以考慮。但他們卻忽略了性傾向歧視的大原則(即同性戀者和異性戀者應享有完全一樣的對待)一旦成立,大家根本已沒有理據反對同性婚姻,若果政府不主動提出立法,同志團體亦可以要求司法覆核,屆時法官將會如何判決,大家應心有數!一些涉及整體社會的倫理價值應由一名(或數名)法官以他們的價值觀來決定嗎?

  政府會否上訴或向立法會提出修訂法例,主要視乎民意的取態,為了避免肛交風氣危及一些心智未成熟的青少年,以及避免此案例為性傾向歧視條例和同性婚姻大開綠燈,大家應盡快向政府表達意見,反對法庭今次的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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