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傾向歧視答客問(三)


2123 期(2005 年 5 月 1 日)
◎ 真情真性 ◎ 關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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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但基督教反對同性戀行為,這種道德要求不是會令同性戀基督徒痛苦嗎?

  首先要指出市民是有自由選擇宗教和倫理信念的,不能接受基督教的道德信念的人大可拒絕基督教。信仰的要求從來都不是容易的,不同基督徒都有各自要承擔的十字架,聖經對異性戀者的要求也不是容易的,如戒絕意念上的姦淫。若一同性戀者真誠認同基督教理念,的確會產生掙扎,但他若要守獨身或求改變,是他的自由抉擇,別人毋須干預。若他不能接受那要求,就自然會放棄基督教或轉而接受同志神學,也無須他人操心。香港的教會並沒有強制任何人接受信仰要求的權力,一切只是按現代社會的規則──信仰自由和結社自由──進行而已。

  歧視會帶來傷害,用法例去禁止符合「不傷害原則」,不是很合理嗎?

  誰來決定甚麼是法例可禁止的傷害呢?以上問題把「傷害」的意義界定得很廣泛,例如「不提供設施」、「不租屋」也當作傷害,但這些行為不構成身體傷害或財物損失(除非你不用這些設施或不住那屋就會家破人亡),大多只會產生不便或感情的傷害,若這也算法律應禁止的傷害,那政府就可大量干預市民的自由。

  例如戀人分手也很「傷」,難道這也要規管!要注意一點,一般自由主義者都強調確保社會不會過分侵害市民自由,傷害原則裡的「傷害」不能理解得太廣:「我們其實應該十分小心去說明,甚麼才是真正需要法律和政策去關注的『傷害』範圍........否則就難免有一危險,就是任何『傷害』都可被立法者按照其當時的想法(一己之方便),而給列作要由國家加以控制的行為。」(文思慧,《自由—一個制度層面的探討》,香港:天地,1990,頁110。)「若不對何謂『傷害』加以清楚說明,則任何改變現況,若有令人不適應、不習慣之處,都可被指為『做成傷害』。」(同上,頁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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