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同性戀者全力推動「性傾向歧視法」的過程中,不難發現以下的問題與疑點,值得我們深思,包括:
(一)動機的顯露:自二零零四年九月十四日開始,同志聯席立法會選舉工作小組召集人邵國華說:「我們希望可推薦參選的候選人會在立法會中推動同志平權方案。」可見他們早已計畫立法為同性戀者獲特別保護、「性傾向歧視法」草案正是他們全力爭取的目標。
(二)前提的爭議:目前同性戀者常常高舉鮮明旗幟:「即同性戀者是天生的、不能改變的、是必須尊重」,這一點前設早已被零五年二月初的國際權威學術期刊「人類基因學」所推翻,可見這前設是站不住腳的。
(三)混淆的手法:同性戀者在爭取「性傾向歧視法」過程中,往往喜歡將「性別歧視法」一併討論,予人混水摸魚的感覺,其實這兩條草案內容是南轅北轍的,不應混為一談。
(四)道德的下降:將社會中不良的性取向行為合法化,使中國人努力建立了幾千年來的家庭倫理關係拆毀了,屆時家庭的組合,不再是一男一女的結合,而是「男男」或「女女」的結合,衍生的連鎖性問題,非中國人之褔。
(五)強逼的隱憂:倘若「性傾向歧視法」通過後,同性戀者打著勝利旗幟繼續要求同性伴侶,同性婚姻,領養孩子權及「憎恨」條例的通過。結果,日後社會人士不得不認同他們,也不能反對他們的行為。因為他們可以拿著「性傾向歧視法」來控告別人,像歐美某些國家一樣的遭遇,後果堪虞!
(六)邏輯的疑點:若然將同性戀者的性取向立法,那麼社會上還有其他人的性取向是否也要立法來保障呢?例如:亂倫行為性取向、SM行為性取向、多夫、多妻行為性取向,當他們都是成年人的自願性行為時,是否也要立例保障呢?
(七)群體的照顧:正如關啟文博士所言:「兩個人一起見工,一為同性戀者,另一是口吃的,當兩個人見工失敗後,前者可運用「性傾向歧視法」提出控訴,後者則沒有法例保障他們,為何社會只照顧同性戀者的權利,而不照顧其他群體的需要呢?
筆者提出七項要點公諸大家參考思量,若然您是認同的,請你也負起公民的責任,表達意見與聲音,讓社會中有不同的聲音出來,此時此刻,為公義及慈愛,為道德與倫理,踏出行動的步伐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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