誰為本性定好壞?—認識同志釋經(五)


2070 期(2004 年 4 月 25 日)
◎ 真情真性 ◎ 何善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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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馮智活牧師在〈略述同性戀是否罪?〉(參網絡文章http://www.bmcf.org.hk/chi/art/art_essay_1.htm)一文中,認為同性戀並不是罪。他認為無論新約還是舊約聖經時代,「只知有同性之性行為,不知有同性之間的戀愛。」按馮氏的個人經驗和觀察,大部分同性戀者都是自然地愛上同性,既然是自然,就是上帝的創造,因此馮氏提出他的本性論:「既然人人按本性接受異性戀是好的,那麼,也應用同樣原則,按本性接受同性戀是好的。人人平等,人人順應自己本性去戀愛」。

  筆者非常驚訝馮氏那麼「無神」的罪觀,竟不以神的心意來定義罪。就基督教信仰而言,罪是「射不中的,當我們扭曲上帝給我們的美善,遠離神創造我們的目的時,我們就是犯罪」(東正教);「基於上帝神聖的啟示,人誤用上帝給受造人類的自由,這自由的原意是讓人能夠按祂的心意愛祂和彼此相愛」(天主教);「人順情慾而行,不服神的律法,引發神的震怒」(聖公宗);「人不敬畏神,不信任神,強烈的邪慾轉離神」(信義宗);「人從原初與上帝恰當的團契相愛關係中墮落,結果作出各樣違反神公義律法的行動,令人伏在上帝的震怒,死亡陰影之下」(改革宗)。換言之,任何不合乎神心意的心態、行為和關係,就是罪。

  「近親戀」(為兄的與親妹或繼妹談戀愛),不傷害人,又不害己。若根據馮氏對罪的定義,也就算不了是罪,但按著聖經和基督教信仰的理解,這是得罪神的情愛關係。馮智活在文章一開首便偷換概念,將近代個人主義的無神罪觀當作是基督教信仰對罪的定義,難怪他會誤解了上帝的旨意:同性戀不是罪。

  至於馮氏的本性論,正如他所言:「本性有好有壞,要以其他方法辨證是好是壞。」筆者認為「其他方法」就是要歸回聖經,先從聖經神的啟示確定神創造兩性和情愛關係的目的,從而判辨同性戀到底是神創造人的本性,還是遠離神創造心意的變質情愛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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