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應:令教會危機四伏的同性戀快速立法


1896 期(2000 年 12 月 24 日)
◎ 文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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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年十二月十二日,一場香港教會輕忽的「戰爭」已在立法會靜悄悄地展開。十四位支持同性戀的團體代表、教授、律師,人多勢眾地向七、八位專職這方面立法的議員、及一眾決策高官,重點指控基督教(卻不提這方面觀點相近的其他宗教,因為我們乃是唯一最「阻頭阻勢」的力量)( 阻礙他們本已爭取得非常順利的「性傾向」立法;並高調要求儘快實施一夫一夫、一妻一妻、同性夫婦可領養小孩、教會不可免除同性戀者事奉與會籍、教會講壇不准批評同性戀等的立法。驚嘆之餘,本會及明光社僅能以少數的「弱勢群體」聲音,嘗試力挽狂瀾,僅可為這次「高速立法」起了些減速作用。立法會議員答允成立工作小組,跟進此方面立法(其實就是讓外界多些游說他們,這對向來善於政治游說的同志組織甚為有利,對避忌政壇的教會界卻很不利);官員也答應繼續資助支持同性戀的組織,教育公眾認同其訴求。可能下一次有關會議已是「關埋門」快快三讀通過,令外界來個措手不及,那時眾教會只能後悔莫及。深盼透過與各位「同道」分享本會當日發表的意見書(見下文,亦可聯絡明光社索取其詳盡的這方面研究),_集志同道合的教會,快快行動起來。教會的道德使命也是基督的大使命,因為它是「使萬民作我的門徒.....凡我所吩咐的,都教訓他們遵守。」(太28:19、20)

要中肯看「性傾向」的歧視
基督教宣道會香港區聯會的回應


  立法會民政事務委員會既是一個由公眾選出的議員組織,必須在考慮立法的過程中,持平地聽取各界人士意見。很不幸地,二○○○年度的立法會選舉期間已有四十八位候選人簽署「同志政綱」,其中二十位勝出者(佔立法會三分一議席)更明言為同志社群爭取權益。若此等權益就是同志團體向候選議員所發問卷的五方面,包括「同性伴侶應享有與異性伴侶同等之權利」,「中、小學的性教育課程應包括不同性傾向的主題」,則本會很擔心是次所謂徵詢民間意見有多少客觀、持平、聆聽的成分?不少議員在選舉前後高調「支持同志」的態度,是否經過研究此一非常複雜、牽涉廣泛的「同志運動」?可惜,至今仍沒有一位「親同志」議員在這方面的言論顯出優良的議政能力,純粹一面倒的附和而已。

  此外,民政事務局於一九九八年出版教育公眾的單張「平等機會‧性傾向」,內容竟與同性戀運動推介本身的言論無異,令人懷疑政府當局只採納單方面意見,並沒有經過獨立的資料搜集與客觀的分析研究。作為公僕的政府,並沒有滿足市民有「平等機會地認識性傾向」各方面的知情權。

  有見及此,我們作為民間一宗教及社會服務團體,非常擔心立法會議員及政府當局官員在同志問題的議政及辦事能力。香港正如其他國際大都會,避免不了以「反性傾向歧視」為名的同性戀人士的訴求;但比較西方社會(不論其議員、官員、人民)在這一問題上的正反討論、是非探究、利弊衡量,香港社會是近乎盲目地只認同西方的支持同性戀的言論,難道這就是趕上時代嗎?

  請各位議員官員三思,若「親同志」的議題被通過,香港將隨著西方少數國家或地區(其實西方的社會深知問題的嚴重性,立法通過的同志議題仍很少),面對同志進一步的訴求,直至他們認為完全平等為止。加拿大安省省議會曾於一九九四年辯論是否通過「同性配偶」法案,當時議員便需考慮即時要修改相關的五十六條法律,涉及家庭津貼額、兒童領養權、遺產繼承權、租屋權利、性教材內容等,引起社會廣泛討論,結果是沒有通過此一法案,反映問題是「牽一髮而動全身」的。

  另一方面,若本港為同志運動開綠燈,很多自稱為「弱勢社群」亦將高喊「平等機會」、「不容歧視」的口號,爭取立法或政府撥款,迫令、教育公眾接受:亂倫、群婚、換妻、孌童、人獸交、偷窺、降低合法性交年齡、近親通婚、女性公眾場合裸露上身等等(這些在西方已是陸續出現的訴求)。作為「把關」社會的議員,若沒有經過深思熟慮、客觀的公眾諮詢、各地的詳細考察而大開中門,讓此等行為合法化,是對不住承擔我們結果的兒孫一代。

  宗教、家庭是政府、法律不容隨便沖擊的體制,因為宗教與家庭比後兩者更早出現在人類社會。根據我們的宗教信仰,由「一男一女結婚」才能組成家庭;而在人類歷史中,亦可印證此類型的家庭帶來社會最大裨益。因此,我們質疑以「性傾向」為由將「反對同性可組成家庭」的言論視為「歧視」,理由是:

  一、坊間常引用的美國精神病學協會於一九七三年取消同性戀及其行為是病態(disorders)講法,是不明底蘊的;因為在大約二萬五千名會員中,約有一萬人投票,其中有六成認之為正常,但雖佔少數、卻專研同性戀問題的會員,大部分仍認之為病態,只是票數不及並非深究這方面的大多數會員;而在該會一九七七年的會員調查中,有七成仍視之為病態,一成多表示不肯定。不少學者,包括該會在七三年的董事局成員Dr. Charles Socarides,認為是次倉卒的投票是支持同志人士(National Gay Task Force)在會內、外大量游說的結果,是政治性多於醫學性。自始,同志、親同志人士藉傳媒之助,將同志是「正常」的觀念,向公眾、政府、官員繼續游說,爭取正常人的基本權益,而將不認同他們的人士的意見(其實大多是溫和合理的,只有少數的言行是激烈的),一概歸入「歧視」的罪名。

  二、今天不少治療同性戀的個案研究,已證實同性戀是可以「醫好」的,且成功率達30%-50%,比某些心理精神病的治癒率更高。政府若重視「平等機會」,應不單撥資源給不想改變的同志,也應撥同等資源給想改變的同志,一視同仁。

  三、同性戀是先天或後天的、是本能或學來的,在醫學上、科學上一直存在爭議,未有定論,所以藉「性傾向」為由的立法理據仍未算充分。然而,有資格評價同性戀的不是精神病學家、心理學家、生理學家等的專利,各大宗教都對同性戀及其行為有經典及教義上的評價。宗教學家大部分(當然有小部分是異議聲音,應予尊重)持負面評價,其提出的「同性戀性行為有違生理結構」也是合情合理的,其教導信徒拒絕這類性行為(因易導致器官受傷從而感染疾病)也是合科學的。香港各大宗教的信眾就此事雖然發言不多,不能被視為認同這類性行為;少部分發言的,更不能被視為歧視。

  四、基於以上幾點,我們仍不認為同性戀行為是基本人權,只能視為生活方式。我們雖然不認同這種生活方式,但我們尊重有人選擇這種生活方式,只要這些人願意負責自己行為的結果;用公眾資源去資助某些人過自己喜歡的特殊生活方式是不公平的,用立法的途徑協助某些人獲得沒有付出代價的權利是一種特權(如同志要成為夫婦卻沒有能力生產社會下一代,就算領養也是剝奪該孩子受異性父母養育的權利)。非一般的生活方式只要不受到侵擾,不宜獲得法律的保障,否則很多另類生活方式的人都可要求受保障。

  五、同志問題基本是一個性問題,所以其在性方面的權益不宜氾濫至成為一種特權,如要學校性教育課程正面教同性戀,要政府資助城市辦同志節慶讓他們性感地遊行,要商場刊登宣示同性戀的性感海報。然而,我們肯定同性戀者在其他各方面應擁有一般人的權益,並為著以往一些令他們受辱受害的事感到遺憾;我們亦樂意協助任何有需要的同性戀者過著有尊嚴與健康的生活。

  

(本文由基督教宣道會香港區聯會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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