慎入社交媒體


2786 期(2018 年 1 月 14 日)
◎ 牧心世情 ◎ 陸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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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些時看到一則新聞報道,電盈與電訊局有關多收牌費的司法覆核案件,原審與上訴都遭駁回,然而終審庭最終判決電盈得直。這是香港司法制度美麗的地方:人與人、團體與團體、個人與團體等等有甚麼不同意見及爭議,可以訴諸法律。

  香港司法制度的另一個特色是當事人在未有被定罪前,都被視為無罪的。至於經被定罪而在上訴期間的案件,則有兩種看法:從已定罪的角度來看,是有罪,但從上訴角度來看,可以保留無罪的看法,因為上訴結果可以推翻原來的判決,有罪無罪的看法可以暫時不作定論。

  香港司法制度的美麗,相信沒有太多人不同意。然而這種精神及心態在日常生活中卻反行其道,在媒體上固然如此,不少媒體在報道事件時,遠遠達不到以上的標準,在社交媒體上更是如此。

  以臉書為例,筆者多年前已使用臉書作為社交媒體,不單找到多年沒見面沒通消息的朋友團友教友等,尤其是移居海外的朋友團友教友,更加可以將近況貼上,保持聯繫彼此分享,除了看到別人生活點滴,也樂意分享自己生活點滴。

  數年前開始發現臉書的作用開始不同了:個別機構用此媒體來推介宣傳、個別人士用此媒體來宣傳個人的政治喜好及取向,商業機構購買出鏡時間來推廣業務及推銷產品,並且針對用戶的特性來推銷。三者有着一種共通的目標,就是「推銷」,以社交為名,卻以推銷為實。

  商業產品的推銷尚有某些法例監管,但是個人意見、政治取向的推銷卻以言論自由為名,目前尚未有足夠的法例來監管,用家只能靠個人的判斷。例如未審先判、千次謊言可以變成真理、只反映部分事實來支持某些立場,甚或只按立場選取資料來製造輿論等等,貼文者都以專家、權威、真理維護者的心態自居,加上粉絲的和應,結果與香港的法治精神背道而馳。結果筆者開啟臉書後,只看到大量上述的資訊,朋友間的生活點滴成了陪襯,結果開啟臉書後只有選擇性來閱讀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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