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這裏花了不少的篇幅談論教會,因為我們認識信仰的一切,莫不是從教會而來。就是所謂「唯獨聖經」(sola scriptura),亦是經過教會所見證、認可和宣講的聖經。用保羅的說話:「這家就是永生上帝的教會,真理的柱石和根基。」(提前三15)
然而,倘若新教運動對教會有甚麼核心的貢獻,那就是它拒絕去絕對化教會在任何一個歷史時期的形態和模式,無論是《使徒行傳》的初期教會模式抑或架構嚴謹的梵蒂岡模式、東正教或聖公會、禮儀的或靈恩的,又或是各自發揮的「福音派」。不同社會、歷史、文化的信徒,自然有不同的信仰體會和表達。作為教會唯一的要求,是她必須忠於基督信仰的核心見證。
事實上新教運動對教會的態度,就好比使徒保羅對猶太律法的態度;兩者都是指向真理的重要工具,但本身卻並不是絕對的。保羅田立克在一九三一年提出了「新教的原則」(the Protestant principle):
「新教精神(Protestantism)有一個超越自己一切具體實踐的原則。它是所有新教實踐具批判性與動力的源頭,但它卻並非其中任何一樣。它不能被一個定義所囿限。它不能被任何歷史性宗教所窮盡;在結構上,它完全不能等同於改革運動、或早期教會,甚或任何宗教形式。它超越它們,就如它超越任何文化模式。另一方面,它卻可以出現於任何新教實踐之中;它是一股充滿活力、動力,不止息的力量;而這在新教運動歷史中扮演着一個特別的角色。新教精神,其名稱來自『抗辯者』對大公教會的決定提出異議;它包括從神性與人性的角度,對任何相對的實體卻提出絕對的宣稱提出抗議,甚至倘若作出這宣稱的是新教教會。新教精神是對所有宗教及文化實體作出判斷,包括那自稱為『新教徒』的宗教和文化。」(“The Protestant Era”,p.163)
新教精神按其本質是一種自由精神。他們相對化一切人間的標準和制度,是他們覺悟到任何有效於一時一地的信仰實踐,都不過是對應當刻需要的權宜之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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