極端自由主義宣稱立法時必須保持「道德中立」,這種想法是危險的:
第一,反對「道德立法」,有機會變成「不道德立法」,因為不道德的事不一定就合乎「傷害原則」,結果一些不道德的行為如賭博、人獸交、亂倫,都可以「寬容」或「人權」的名義來要求將其「非刑事化」和「合法化」,支持者更可以不應「道德立法」為由駁斥反對者。
這種「權利優先於善」的現代觀念,產生了一些荒謬的現象:宣揚人獸交是言論自由、爭取性小眾的權益,反對人獸交卻被標籤為打壓言論自由(所謂反對,僅是說限制這種言論向未成年人宣講而已)、壓迫不同性傾向人士的性愛自主權。
第二,坊間流行的一種論述:「你有權宣揚異性戀,卻不應反對同性戀,因為這有違多元社會的精神。」然而多元社會真的只能各自表述,不能互相批評嗎?「反對的聲音」,不就是多元中的一元嗎?言論自由最少可以分成兩類:建議的自由、反對的自由。筆者相信兩者當中,反對的自由更為根本,因為一個人的意見並不一定以「正題」(我認為.......∕我贊成.......)的形式出現,也可能以「反題」(我反對.......∕我懷疑.......)的形式出現。
試想想,今天我們社會所強調的「批判精神」、「懷疑精神」,不就是一種「反題」式的言論嗎?價值不可能完全是中立的,否則就不需要批判精神了。「反對精神」正是「精神自由」的起點;一個小孩子的自我意識、個體人格的出現,通常就是以「我不要這樣,我不要那樣」的想法開始,先要分辨自己不想要甚麼,才能逐漸顯明自己想要甚麼。捍衛良心自由、思想自由,就要捍衛反對精神,今天我們爭取言論自由,首先不就是為了反對這樣、反對那樣嗎?
顯然,「中立」並不存在,強調自己沒有偏見的偏見,是危險的偏見,因為當事人在打壓別人應有的權利時,還以為自己在伸張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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