稱罪為義的廉價恩典~認識同志釋經(六)


2071 期(2004 年 5 月 2 日)
◎ 真情真性 ◎ 何善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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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稱馮智活以為聖經時代不知同性間的愛情,只知同性的性行為(文章見http://www.bmcf.org.hk/chi/art/art_essay_1.htm)。事實並非如此,新約學者C.S. Keener指出,男性同性性愛在新約時期的希臘羅馬世界很普遍,常見於當時的人物傳記和小說中。除了亞歷山大大帝與成年人麥瑟頓Macedon斷袖分桃的「佳話」外,最近考古學家更發現了第一世紀末一位羅馬皇帝為他愛妃興建的神廟,而那愛妃卻是一位成人男子漢呢!可見新約時代的希羅文化中,兩情相悅的成年同性情愛關係很普遍。保羅就在性愛很自由的社會時空中,以抗衡潮流的勇氣,從創造的角度指出同性戀關係是罪。

  保羅寫羅馬書第一章時,他是以創世故事來作背景的(基於希臘七十士譯本在羅一23和創一26用字上的類同)。羅馬書一章十八至三十二節,一開始提到神的憤怒,表明人怎樣偏離創造主的心意。因著三個「交換」(和合本作「變為」),人由上帝所愛的淪為上帝所惡的。第一,人觀乎大自然,明明可知蒼生之上有一不能見的上帝,卻選擇以可見之偶像來代表祂作為敬拜對象(23節),扭曲了創造主與敬拜者的關係,遠離上帝期望人榮耀祂的目的。第二,觀乎大自然,人應可至少領略到,創造主與受造蒼生存著天壤之別,人卻選擇敬拜受造物,不敬拜獨一的創造主(25節),顛倒了人與大地的關係,遠離人作為大地管理者的目的。第三,人觀乎自己和異性的分別,明明可知創造主設計兩性的心意(順性之意),卻選擇與同性別的人「彼此慾火中燒」(26節),扭曲了人受造是要與異性相愛的關係(神創造亞當與夏娃,不是亞當與亞炳),遠離神創造兩性互愛的目的!

  故此,筆者認為同性戀就像婚外情,無論是多麼順乎本性而發,都是一種「錯愛」?愛錯對象,違反神創造情愛關係的心意(逆性的意思)。當主耶穌說:「我也不定你的罪,去吧!從此不要再犯罪了。」(約八11)祂並沒有以有罪為無罪,換回今天的情景,祂是在鼓勵我們幫助同性戀者從同性戀罪的捆綁中得釋放,而不是以稱罪為義的廉價恩典來哄他們,令同性戀者在這「錯愛」的罪中愈陷愈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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