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委上訴終院


2032 期(2003 年 8 月 3 日)
◎ 城市脈搏 ◎ 胡明添(香港華人基督教聯會總幹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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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屋住戶入稟法院控告房屋委員會的公屋租金政策違反房屋條例。高等法院早前已裁定房委會違法,需按規定每三年檢討及調整公共房屋租金,以符合住戶租金佔入息中位數不逾百份之十的準則。根據法院的判決,全港六十八萬戶、三百多萬名公屋居民可能減租三成,而房委會在未來十年將會損失租金收入約達五百億港元。

  房屋委員會因敗訴需承受極大的減租及退租壓力,遂以公眾利益為由,直接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亦可能向法庭申請暫緩執行高等法院有關按照住戶的收入重新檢討公屋租金的判令。公屋團體因而炮轟房委會輸打贏要,不理會居民苦況的態度,揚言發動全港公屋租戶撤銷自動轉帳交租,甚至「拖租」以癱瘓房委會運作。

  香港公共房屋政策源自一九五三年聖誕節石硤尾木屋區一場大火,燒毀了萬多人的家園,為安置災民不致無家可歸,而興建多幢樓高七層的房屋,也是政府照顧弱勢社群的一項德政。五十年來,公屋都以低收入的家庭為服務對象,當中更有不少是有特殊需要的市民,所以出租公屋很明顯是政府補貼的社會福利。這合乎聖經的教導「憐憫貧窮的、就是借給耶和華,他的善行、耶和華必償還。」(箴十九17)既然出租公屋是為真正有住屋需要,又無法負擔其他類別居所的家庭而設,就不能因房屋委員會的財政理由,改變了為居住環境欠佳的市民提供租金廉宜的公營房屋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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