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基督徒來說,愛上帝不能獨立於愛人。因為若不能愛所看見的人,如何可以愛不能看見的上帝。另一方面,對基督徒來說,愛人不能獨立於愛國。因為沒有國,家就得不到保障;國是為家,家也是為國,以致讓在國裡面的家可以安居樂業。若愛上帝不能獨立於愛人,而愛人又不能獨立於愛國,愛上帝是否就不能獨立於愛國?奇怪的,聖經並沒有將愛上帝與愛國並排,卻只有將愛上帝與愛人並列。是否因為新約聖經避免將以色列人的民族意識與上帝國混淆?是否因為舊約聖經是要強調上帝才是以色列人的君王?這些問題就留待有興趣的學者仔細考究。
然而,聖經對國家的保留正反映國家的含混性。一方面,它的出現是要保障屬於這國家的人;另一方面,它的出現是要藉著對住在其中的人之管轄,來提升和維護當權者的權勢與野心。此外,國家不僅有助對民族性的形成和確立,它也可構成對其他國家的侵略和蔑視。國家的含混性並沒有需要我們對它完全的否定,不但因為家需要國的保障,更是因為民族性對家來說是重要的。因此,所謂保護國的安全,就不僅只針對外在對它的威嚇力,更在於防範它內在絕對化和腐化的傾向。只著意於前者的防範,而不留意後者的危險,這只會帶來對家的傷害。我認為這就是對《基本法》第二十三條立法一事正反雙方的討論核心。
基督徒從沒有反對就國家安全立法,不僅因為立法一事並不違反《基本法》,更因為國需要保護,以致在其中的家可以安居樂業。但基督徒更深明國的含混性,以致我們對港府就《基本法》第二十三條諮詢文件有很大程度的保留。保留不是不願意保護國家,而是不願意人民的人權與良心的自由受到不合理和不公義的對待。(就著諮詢文件的內容,我不需要在此重述,有興趣者可參閱http://www.margaretng.com。)
國與家似乎可以很自然走在一起,以致有國家的出現。然而,國與家的聯合又絕非如此的自然。事實上,他們之可以同行和認同是經過一段學習互相信任和互相制衡的漫長之路,欲速只會增加彼此的疏離。在愛上帝下,我們拒絕任何政權將自己等同上帝,並積極投入愛人。對《基本法》第二十三條諮詢文件的批評不是不愛國,而是在愛上帝的大前題下去愛它。惟有如此,愛上帝、愛人與愛國才不會走向各自極端。
龔立人(香港中文大學崇基神學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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