位分與權限~基督信仰所可能理解的人權


1904 期(2001 年 2 月 18 日)
◎ 教會之聲 ◎ 鄧紹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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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討論人權的問題,當然,可以從聯合國的國際人權公約開始。臚列人先天而有的種種權利,然後衡之當今的生存處境,查察細審,以見現實與理想之距離,並由此而作出批判,促請改進革新,讓人能充分享有其所當有的權利,把理想化為現實。這即涉及人的具體權利的討論。除此之外,尚可從何謂人權的角度著眼,分析人權的本義;此即可由哲學或神學之進路來討論。

  十九世紀德國哲學家黑格爾(Hegel)著《權限哲學》(Philosophy of Right)。人於社會及國家中的權利,亦同時為其界限。這裡乃預設人的社群乃互為主體的(intersutjective),而非原子式個體(atomic individical)的契約式組合,或單一主體(single subject)全權統轄的齊一群體。權利的界限,即其合宜的活動範圍、空間,由此而成其個體的本性;而此一界限,則由個體及個體之間的互動來予以規定。

  在此,值得注意的地方有二。一是人的權利乃在於使人成為人,使個體成為個體。二是人的權利乃具有界限與合宜這兩種含意在內。這兩點即可通於基督信仰中的「位分」觀念;基督信仰中的「位分」即指合宜的界限。這裡有積極和消極的兩重意義,互不分割而構成一整全的權限觀念。一方面人在一合理、適宜的範圍、空間內活動,以活出其生命而成真實之生命。另一方面人又不能逃出此範圍、空間而侵佔、壓抑他者的權限,以致使他者無法活出自身真實的生命。

  聖經創世記記載上帝造人乃以其形像造男造女,這裡要說的是人乃社群性的,而非單獨的,並且是由眾多互為差異的個體組織。三一的上帝,其形像正是「差異與同一」。人有上帝的形像,就表示人要活出這「差異與同一」的本性,即人有權利在社群中透過彼此互動而各自發展其自身的獨特性,而非彼此排斥、互相壓抑或同化,並由此而成一有機的社群。於此,人的權利就是免於壓抑、同化,這是從消極的角度來看;另一方面,則是發展和建立其自身的生命,這是積極的一面。從創世開始,上帝已經命定如此,讓人有其合宜的位分~權限~去活出其生命。

  侵權的出現始自墮落。墮落的本質就是僭越份分、扮演上帝。帶來的後果就是害己傷人。當人不斷擴大自己權利的界限,也就同時壓抑或剝奪他人的權利,既扭曲人家的生命,也扭曲自己的生命,結果就是不能各正性命。耶穌基督道成人身就是讓我們認識人當有的位分,也帶領我們活出人當有的位分。祂以其自已的生命表現出自限、不僭越的權限,並在這一位分內讓其他人在其自己恰當的位分內活出真實的生命。

  新約的保羅以身體來言說教會,實即所言說的,乃新人性,種能活出「差異與同一」的新人性,一種同時強調同一與差異的新人性。新的信仰群體,就是讓人在群體中各有其範圍、空間~合宜的位分~去活動,既活出個體的獨特性,又活出彼此建立、互相配搭的合一團契。推而廣之,則社會、國家亦當如此,必須致力讓社群中每一個體都享有一互相建立的獨特位分,以使個體之生命與整體之生命,均能互滋互養,而非彼此毒害而失去生機。

  基督信仰若要言說人權,當可由此路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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