處理教會紛爭的權柄


2924 期(2020 年 9 月 6 日)
◎ 釋經講道 ◎ 戴浩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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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聖靈降臨後第十四主日(太十八15-20)

  引言

  人與人之間的嫌隙,甚或在耶穌基督的教會,總是少不了的;我們應如何面對?今天的經課給我們美好的福音原則和應許。

  一、有紛爭的教會

  首先,經文開始時表明有弟兄犯罪(《新譯本》),得罪你(《和合本》),你當在和他單獨一起時,指出他的問題來。這教導反映了在教會裏出現問題都可能成為被張揚的事,很多時原先要處理的是一件小小的錯事,卻成為弟兄或姊妹離開教會的主因。主耶穌教導的用意就在十五節中,「他若聽你,你就贏得了你的弟兄。」很多時,教會卻以彰顯神的律法公義為主,而不是為要贏得弟兄姊妹,這實在是可悲。

  但當他不聽從,便要帶一兩個人一同處理,用意仍在挽回他,贏得弟兄。但仍沒有成果,那便是告訴教會的時候了,當然,這件錯事便成為公開的事。當他繼續執迷不悟,就要看他為外邦人和稅吏。從一開始是以贏得弟兄為目標,那麼看他為外邦人和稅吏又是甚麼意思?趕出教會?首先,「外邦人」就是需要福音的人,在馬太福音四十五節說到外邦人的加利利地,就是耶穌開始福音事工的地方,十二章十八至二十一節用了兩次這詞,主要都在表明他們需要福音。至於「稅吏」,馬太自己就是稅吏,而有關這詞的使用,多是指耶穌是稅吏和罪人的朋友,稅吏和娼妓會比法利賽人先進天國(二十一31),這樣,我們便可以知道,「把他看作外邦人和稅吏」就是看他們更需要耶穌福音的人。換言之,他需要悔改信福音,而不是與他斷絕來往看為陌路人。

  二、有權柄的教會

  主耶穌繼續教導門徒,教會的定案也是屬天的定案,這是給予教會何等大的權柄?然而,何謂「捆綁」和「釋放」?這很明顯是與教會在第17節的決定有關。按耶穌時代的拉比教導也常常使用所謂「捆綁與釋放」,那是指在律法上的定案。例如:當一個人在某地方捉到一只鴿子,據為己有;在律法上他可能是犯了偷竊,因為這鴿子可能是某人飼養的。對於這個問題,拉比們便要在律法的解釋上下功夫。於是得出一個方法,就是如果這鴿子在五十肘範圍內有鴿子場或籠子,那律法就是「捆綁」的,意思那律法便適用於這事上。但如果這人所捉到的鴿子是在其五十肘之內沒有任何飼養場,那這偷竊律法就「釋放」了,不適用在那人身上。在馬太福音五章二十一至二十三節耶穌把憤怒「捆綁」在殺人這律法之內;同樣五章二十七至二十八節把看見婦人動淫念為適用在「姦淫」的律法上。這「捆綁」於律法內,是因為人的一切行動都由心裏的動機而出;心所想行出來,所以也要「捆綁」在心的活動。但在馬太福音十二章一至九節耶穌則「釋放」安息日的律法。

  換言之,對於教會的行為準則和如何解釋,主已授權教會。這經課本身的福音就是主耶穌讓教會有權柄決定弟兄姊妹犯事後,如何處理;其原則就是「贏得你的弟兄姊妹」,讓福音和愛成為我們處理教會紛爭的原則;教會的決定也是天上的決定。一方面,使教會更要慎重行使這權柄;另一方面,最後一個應許的權柄也賜予教會,那就是兩三個人倚靠聖靈的禱告祈求,主耶穌必在中間,這一切決定都有主的印證。

  結語

  教會的紛爭衝突是常有的,今天主給我們贏得弟兄姊妹的原則,並賜我們權柄,讓我們在紛爭中,得着我們的弟兄姊妹。

  戴浩輝(信義宗神學院副院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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